首頁 盛華仁財經週報 歷期五鬼搬運真能省稅?(時事短評)
篇名
五鬼搬運真能省稅?(時事短評)
作者
盛華仁
說明
發佈時間:20181204
【焦點短評】

很多子女趁爸媽開始生病或檢查出重症時,為了避免高額的遺產稅,使用「五鬼搬運法」提前移轉爸媽的資產,這樣的「五鬼搬運法」真的能省下遺產及贈與稅嗎?以下將說明幾種「五鬼搬運法」會徒勞無功的狀況。

首先,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舉例來說,被繼承人 A 君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因為昏迷被送往醫院急診,並在 6 月 15 日死亡, A 君在住院期間都未曾清醒,完全沒有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但是 A 君所有的債券基金在 2016 年 4 月 21 日(昏迷後)贖回,金額為 1775 萬 5810 元存入 A 君自己的銀行帳戶,之後繼承人 B 君陸續以小額現金提領。因此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 A 君重病期間無法處理事務,卻仍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 B 君並無法證明資金確實用途,國稅局於是以其他財產 1775 萬 5810 元併計遺產課稅。

第二,我國遺產稅有「擬制遺產」的相關規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的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 A 君在 2017 年 2 月 1 日死亡,而 A 君在 2016 年 5 月 21 日分別贈與其子女 B 君及 C 君各 200 萬元,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由於遺漏未將 A 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的現金合計 400 萬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稅額之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裁處罰鍰。

第三,雖然夫妻之間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若這個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仍然要併回遺產總額課稅。此外,贈與的這份資產,將不能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如此一來,所要課稅的資產可能不減反增。舉例說明, A 先生死亡時遺有資產為 1 億元,若「未在」死亡前兩年贈與資產給「完全無資產」的 A 太太(假設雙方其他之財產皆為婚後非受贈或繼承取得,且雙方皆無負債), A 太太可以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請求扣除金額為 5000 萬元(雙方剩餘財 產差額平均分配),使得 A 先生僅剩的 5000 萬元需計遺產課稅。

若在死亡前兩年贈與 5000 萬元資產給「完全無資產」的 A 太太,在 A 先生死亡後,由於 A 先生資產僅剩 5000 萬元,但 A 先生是在死亡前兩年贈與 5000 萬元給 A 太太,因此 A 先生遺產總額仍為 1 億,而根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無償取得」部分是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因此 A 太太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金額為 2500 萬元 ,因此 A 先生則有 7500 萬元( 1 億- 2500 萬= 7500 萬)需計遺產課稅,所要課稅的資產反而增加。

【參考資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本局新聞稿「被繼承人重病出售財產之價金,不能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延伸學習
關鍵詞
遺產及贈與稅、擬制遺產、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刊名
盛華仁財經週報
出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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