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職時政動態區 歷期 跨域治理(都會治理)的合作阻礙因素
篇名
跨域治理(都會治理)的合作阻礙因素
作者
方彥鈞
說明
發佈時間:20260601

呂育誠(2021:234-237)認為跨域與都會治理的難題有二:一是缺乏合作的條件,各地方政府優勢與劣勢不同,在理性計算後,難以相互合作;二是都會治理更為複雜,各地方政府面臨資源的競爭與重分配問題,以及地方行政機關講求層級節制而難以應付需要「彈性」的治理模式。另外有國內學者提出跨域治理在執行上有若干難題必須克服(趙永茂,2003;轉引自丘昌泰:2020:111-113;李長晏,2007):

  1. 黨派立場迥異的跨域對抗:
    政府間由於政黨屬性不同,在許多公共事務與政策上形成兩極對立的衝突情勢,並以跨域對抗代替跨域合作,因而引發政黨間的惡鬥。例如2008年,內政部宣布臺中縣市擬於2010年合併升格為直轄市,立刻遭到許多「大縣市」的反對,然該行政區劃方案實已討論多年,且社會已有共識,內政部在無奈之下,最終妥協讓三都先後升格。
  2. 本位主義(departmentalism)心態作祟:
    各地方自治團體往往過分強調地方自主權,引起本位主義的作祟,擔心區域管轄權受到限制,即便是互利的跨域合作,亦斤斤計較區域管轄權的可能得失,進而導致跨域治理推動上困難重重。例如大臺北地區的淡水河與基隆河的流域整治問題,多年來治理成效始終不彰,除了整治經費龐大,地方政府無法負擔外,該流域涉及大臺北之行政轄區管轄權,受限於管轄權割裂而未能以區域發展為基礎進行合作。
  3. 跨域合作法制欠缺詳細規定:
    跨域治理所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與人民之權利義務甚廣,若執行失敗,則失敗責任將由何人承擔?雖現行地方制度法已有若干法源,但仍不夠完備,應可另訂有關跨域治理的專章,甚至是專法,使規範更為具體明確,作為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之法源依循。
  4. 參與者間難以克服之交易成本:
    在跨域治理網絡中,參與者除了中央政府及地方自治團體外,尚包含個人、社區、企業、民間團體、非營利組織等。面對如此為數眾多的參與對象,所有意見的協商、折衝與整合成為一大困難,尤其當今跨域事務具有高度複雜性,合作過程可能經過長時間的協商,最終所有參與者難以達成共識而以失敗告終。

    參考資料:
  1. 丘昌泰(2022)。公共政策:基礎篇(六版)。巨流。
  2. 方彥鈞(2025)。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高點。
  3. 呂育誠(2021)。地方政府管理:結構與功能的分析(三版)。智勝。
  4. 李長晏(2007)。邁向府際合作治理。元照。

    相關試題:
  1. 114高考三級地方政府與政治第一題
  2. 108地方特考四等地方自治概要第一題
關鍵詞
跨域合作、跨域治理、都會治理
刊名
公職時政動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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