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自1985年為實現會員國家更緊密的統合,共同簽署歐洲地方自治憲章(European Charter of Local Self-Government)共3篇18條之規範。該憲章係歷史上有關地方自治議題首見的國際條約,其確立地方自治為歐洲議會全部會員國家共通之民主主義原理之一,並確立地方自治體之權限與責任,中央或其他政府不得侵害或限制之。中央對於地方自治體之行政監督,上級政府得考量權宜施予行政監督,但應採「輔助性原則」以保障地方自治權限。此外,同時確立地方充分財政自主權,於權限範圍內得自行決定財源收入使用,並保護弱勢地方自治團體,應採行必要性制度,達到財政均衡化。
國際地方自治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Local Authorities, IULA)1993年的第31次大會,採用歐洲地方自治憲章之精神,通過一部關於地方自治的國際宣言—「世界地方自治宣言」(IULA World Wide Declaration of Local Self-Government),並於同年開始適用。世界城市及地方自治團體協會(World Association of Cities and Local Authorities Coordination)及聯合國人類住居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er for Human Settlement, UNCHS)於1998年4月開始聚會共同草擬「世界地方自治憲章」,並於1998年5月25日正式提出草案初稿。草案後續因為美國、中國與部分發展中國家反對,迄今未正式通過,但在憲章草案之前言以及第4條中,兩度提及「自治體優先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意即公共事務之管理權限,應優先分配予距離公民最近之地方政府加以處理,顯然是受到了世界地方自治宣言之影響。透過世界地方自治宣言以及世界地方自治憲章草案兩度之宣示,基礎自治體優先原則儼然已成為地方自治之指導原理。
綜合上述三項文件,共通之趨勢說明如次(劉文仕,2025:69-75):- 揭櫫地方自治核心思想:
正面肯定地方自治是落實民主政治體制主要的基礎,如同歐洲地方自治憲章前言:「公民有權參與處理公共事務,乃正當有效之民主原則」;「維繫與加強歐洲各不同國家之地方自治,有助於建立一個以民主政治與地方分權為基礎的歐洲。」世界地方自治憲章草案在前言中強調,許多國際性的問題均需要從地方之層級加以處理,且如欠缺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密切對話與合作勢必無法成功地解決。 - 落實制度保障理論:
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強調,地方自治應受憲法或是國家組織基本法制的保障。世界地方自治憲章草案第2條宣示,地方自治之原則應透過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 - 界定地方自治概念:
歐洲地方自治憲章第3條第1項具體確定「地方自治係指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律範圍內,以自我之責任,為住民之權益,管理與營運基本公共事務之權利與實質權能。」世界地方自治宣言認為,地方自治代表地方自治團體,本諸其權責及地方民眾之利益,管制及管理公共事務之權力及責任。地方自治權應由個人,在平等、普通、定期選舉所產生的代議機關,以及由人民以相同方式直接民選或由代議機關參與選出之行政首長行使。 - 標誌權限劃分原則:
(1)自治權限內容:地方自治權限,分「法定」與「非法定」兩種,前者如歐洲地方自治憲章第4條第1項所訂「地方自治團體之基本權限與事務,由憲法或法律定之。但其他依法律之特定目的而賦予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不在此限。」至於後者,如世界地方自治憲章草案第3條:「地方自治團體對於法律並未排除其行使亦未分配予其他權限主體之一切事項,得全權決定。」以及世界地方自治宣言:針對非專屬於其他層級政府或特別排除地方層級政府之事項,地方自治團體應享有廣泛之權力主動採取相關之措施(have a general right to act on their own initiative)。(2)權限劃分原則:①法定原則:為確保地方自治權限,應於憲法或法律(特指有關地方自治法律)為一般性規定,或其他專業法律予以明訂。②全權原則:前述之剩餘權的歸屬原則,即法律未排除地方自治權之外的,或未明訂專屬於其他團體的事權,都蓋括歸地方自治團體得全權自主處理。③輔助原則:公共事務應由最接近公民之地方政府負責處理(those basic units of local government which are closest to the citizen),如欲劃歸其他層級政府處理者,應考慮事務之範圍、性質,並符合效率性與經濟性之要求。世界宣言和憲章草案均有相同的原則,這是權限劃分最重要的原則。④概括排他性原則:賦予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應具有概括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論中央或廣域自治體,均不得侵害或限制該權限。⑤委辦事務自主原則:世界地方自治憲章草案第3條說明,當中央或區域政府將權力委任予地方政府時,應授予地方自治團體因地制宜,決定如何執行之權限。⑥地方參與原則:世界地方自治宣言認為,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其他層級地方政府之政策決定,均應有程序參與權。世界地方自治憲章草案第3條說明,對於會影響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應給予地方自治團體適度之時間及適當之方式參與相關之決策過程。 - 地方自治體轄區變動:
地方自治團體之轄區變動,應事先與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協議。如法律訂有住民公民投票規定者,得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之。 - 明訂自主組織人事權:
地方自治團體於不違反法律一般規定之範圍內,為確保事務之有效處理,得依其地域需要,自主決定其內部行政機關組織。並得就職位之勤務條件,依勤務績效與能力,任用高資質之職員,提供適當之進修、俸給與升遷。 - 保障地方公職人員權益:
三個文件對地方議會議員權利的保障均有明文規定:「議員行使職權之自由,應予保障。」、「對於議員執行職務所需之財政基礎與因此所收入損失之補償,以及專任議員適當之報酬與社會福利,應予保障」及「有關議員兼任職務活動之限制,應以法律或基本原則定之。」 - 規制自治監督原則:
主要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應恪守依法監督原則、便宜原則與比例原則。然世界地方自治宣言認為對地方政府之監督應僅限於適法性監督。 - 確保財政自主權:
關於對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權保障有:固有財源及其處分自主權、事權與財政的均衡、自主課稅權、財政彈性運用權、財政調控制度、財政分配之意見參與權與自主舉債權。 - 推動跨域合作:
三個文件都規定了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事項,包括地方自治團體的協助其他自治團體處理事務;於法律範圍內,亦得為實現共同利益與其他自治團體組成聯合組織。 - 賦予司法救濟權:
三個文件都規定「為了確保地方自治團體得自主處理事務,並尊重憲法與法律保障之地方自治原理,應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司法救濟權。」 - 住民參與權:
為世界地方自治憲章草案獨有之規定,「市鎮決策過程及針對地方領導機能之遂行過程,應賦予住民參與有關市民以適切方式參與決定之權利。」
- 參考資料:
- 方彥鈞(2025)。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高點。
- 劉文仕(2025)。地方制度法釋疑(2025年第6版)。五南。
- 相關試題:
- 107高考三級地方政府與政治第一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