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請比較半總統制兩種次類型總理總統制和總統國會制的總統、總理和國會三角關係權威模式之異同?
(113高考三級)
- 難度
- ★★★☆☆
- 誤區
- 本題由於題目單純,答案內容具有相當的固定性,因此對於有志於拿下高分的考生而言,如何擴充篇幅且能夠在眾多試卷中脫穎而出攫取閱卷者的目光即成為本題的答題關鍵。雖然許多考生都知道類似這樣的題目需要擴充篇幅,但依照過去閱卷經驗,不少考生在答題時為求篇幅往往「天外飛來一筆」,而與上下文沒有太大的關聯性,弄巧成拙、「不知所云」,反而造成不必要的失分點,這是考生在面對類似考題時必須謹記在心。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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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3年,頁9-24。
-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申論題完全制霸》,台北:高點,2023年,頁9-17~9-20、A64~A66、A117~A120。
- 蘇世岳,政治學總複習班講義第一回,頁30。
- 蘇世岳,政治學狂作題班複習考一,第四題。
- 蘇世岳,政治學狂作題班講義第二講,頁25。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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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時,只要扣住半總統制帶出兩種次類型的分類,即可順利完成前言。但倘擔心篇幅不足也能破題破大一點,先點出總統制和議會內閣制,再帶出混合制的半總統制。
- 正文部份是這一題的答題關鍵。由於題目要求比較兩種次類型的「異同」,因此有考生會依照題意指示將正文分成兩段,一段談相同之處,另一段談相異之處。但我們在課堂上強調,我們並不鼓勵這樣的答題模式,除非你(妳)本來就有整理好相同、相異點,否則採取這樣的答題模式,往往會佔去許多時間影響篇幅:第二種答題方式就是依照兩種次類型分成兩段,這樣的鋪陳之所以也能達到比較異同效果的原因,我們在課堂上也有提過,這是因為分類就是基於比較差異。考生在試場上應選擇能夠快速答題的方法。
- 結語的部分,可以回歸到半總統的優缺點略微延伸,爭取加分的機會。
- 參考詳解
- 半總統制有學者也稱為行政雙首長制,其制度設計原理是希望混合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的各自特徵,而順利運作的關鍵即在於行政權是否能在總統與內閣總理間順利「換軌」,判斷的標準在於究竟是總理還是總統所屬的政黨與國會的多數黨屬於同一政黨。在第三波民主化中有許多國家採行半總統制,惟在制度設計上彼此間仍有差異,故有學者進一步將半總統制區分成兩種次類型:總理總統制和總統國會制。有關這兩種次類型下總統、總理和國會三角關係權威模式之異同,茲論述如下:
- 半總統制的代表性國家是法國第五共和,而最早對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體制進行研究探討並賦予定義者為法國政治學者杜佛傑(Maurice Duverger),他於1980年發表〈一種新的政治體系模式:半總統制政府〉(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1980)一文探究半總統制的制度特徵,Maurice Duverger以為法國半總統制是一種混合制,包括三大制度特徵:首先,總統由普選(universal suffrage)產生;其次,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第三在總統之外,尚有總理為首的內閣掌控政府的行政權力,只要國會不表示反對就可以繼續在位,亦即內閣須向國會負責。就此而言,政治學者薩托利(G. Sartori)認為,就憲政設計上來看,半總統制有兩個「頭」 (heads,這也是半總統制為何也被稱為「行政雙首長制」的原因),總理領導內閣具有實權屬於政府的第一首長(the first head),而總統權力則是間歇性是一種阻撓決策而非促成決策的權力,因此應居於弱勢。但實務上,以法國憲政運作為例,法國總統往往以黨的領袖介入政治運作,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同黨時,由總統提名本黨黨員出面組閣,此時政府運作將偏向總統制;反之,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時,依照法國第五共和時期所形成的慣例,此時總統會提名國會的多數黨黨魁出面組閣,由此形成「共治」 (cohabitation,法文的原意是未婚夫妻的同居)政府,此時的憲政運作則偏向議會內閣制。
- 然而,政治學者舒加特(Matthew S. Shugart)和凱瑞(John Carey)則認為,杜佛傑所描述的半總統制是在總統制和議會內閣制兩個制度中進行換軌,依據標準是總統是否獲得國會多數支持。換言之,他們認為杜佛傑的界定是將半總統制視為從總統制到議會內閣制連續光譜中的政體類型,然而這並不符合其他被杜佛傑歸類為半總統制歐洲國家案例的實態(這些國家並沒有出現像法國第五共和一般的換軌)。因此,舒加特等兩位學者將杜佛傑界定的半總統制稱為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ism),同時區別出另一種半總統制次類型總統國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兩類型主要差異點在於後者總統具有對總理的免職權。有關這兩種次類型下總統、總理和國會的比較,舒加特等兩位學者整理認為總理總統制包括以下三項制度特徵:
- 民選的總統。總統由人民直選選舉產生具有民主的正當性基礎。
- 總統除有權任命總理外,還包括任命閣員與非閣員,但不包括將閣員解職的權力。
- 內閣向國會負責,但總統有權解散國會。
- 總理總統制代表性國家如法國第五共和、芬蘭、奧地利、愛爾蘭及冰島。另一方面,舒加特和凱利認為,如果總理總統制下的總統被賦予免除閣員的權力即成為總統國會制。如1979年後的斯里蘭卡、威瑪共和及葡萄牙。換言之,總統國會制的特徵包括:
- 民選的總統。
- 總統除有權任命總理外還包括閣員與非閣員,以及將閣員解職權力。
- 內閣向國會與總統負責,總統有權解散國會,或有立法權(如否決權),或者兼有兩者。
- 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許多新興民主國家多採行半總統制,但學者間對其評價不同。有學者以為,半總統制的優點在於憲政運作具彈性,可在總統和總理間「換軌」,有助政局穩定且不易形成僵局;但也有學者持相反的觀點認為,半總統制往往具有雙元民主正當性的難題,或恐出現總統、總理和國會之間權力的僵局,且有權責難以相符的問題難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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