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何謂「政府」?請問「立憲政府」與「非立憲政府」有何不同?請舉例說明之。
(112調特四等)
- 解析
- 本題乍看之下似為新出題,但其實不然。有關何謂「政府」的討論,其實早在95年原民四等、96年退轉三等、98年高考三級以及104年調特四等都出過題,由於「年代久遠」,且之後的出題多聚焦在「國家」上,這就容易讓考生誤以為是「新面孔」;其次,第二子題比較「立憲政府」和「非立憲政府」的不同,也看似新出題,但這其實也只是語句運用上的差異。簡言之,如果考生一眼即能將兩者的不同差異界定在是否落實「憲政主義」上,那第二子題其實也是考古題,分別在96年身障三等、97年身障三等、97年國安三等、106年身障四等以及107年原民三等出過,甚至98年地特三等還有近似一模一樣的考題,當年的題目是「何謂立憲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政府具有哪些特徵?試分析為何需要制定憲法?」由此看來,能夠正確破題、解釋題意,才是掌握高分的關鍵。
由於是考古題重出,因此只要考生能突破語句使用的「迷障」,輕鬆拿下廿分以上應當不是難事,但如果被「中文力」所侷限,甚至誤讀題意,十分以下的低分應當也不意外。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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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屬於兩子題的出題,且兩子題並未有明確配分,因此兩子題的篇幅應當相近,切不可第一子題草草作結,平白損失分數。
- 題目中明言需要舉例,除非考生對於特定實例相當熟悉,否則宜舉通例,避免不必要的失分。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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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3年,頁2-30、5-9~5-11。
- 《政治學(概要)申論題完全制霸》,高點文化出版,蘇世岳(初錫)編著,頁2-39~2-42。
- 《高點‧高上112狂作班講義》政治學,初錫編撰,第一回,頁17-18、20-21;第二回,頁1-2、5。
- 《高點‧高上112申寫班補充講義》政治學,初錫編撰,第一回,頁8-9、11-12、25。
- 《高點‧高上112選擇題誘答班補充講義》政治學,初錫編撰,第一回,頁8-10、25。
- 《高點‧高上112總複習班講義》政治學,初錫編撰,頁18、55。
- 《高點‧高上112地特班講義》政治學,初錫編撰,第一回,頁21。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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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部分可從國家構成因素帶出「政府」,結合美國制憲運動等產生出立憲政府,即是完整審題。
- 正文部分分成兩段,第一子題必須「小題大作」;第二子題則必須扣緊憲政主義,才能區分出立憲政府與非立憲政府之差異。
- 結語部分可回歸憲政民主之真諦,爭取加分機會。
- 參考詳解
- 民族國家是當代最重要的政治組織型態。但民族國家的出現其實是比較晚近的,事實上要到十六世紀以後才有這種型態的國家出現在歐洲,英國與法國可說是最早的民族國家。一般認為民族國家有四大構成要素,分別為人民、土地、政府與主權。當代民族國家的發展,在十八世紀受到美國獨立運動制憲與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的影響,逐漸產生而出「立憲政府」的主張。有關何謂「政府」以及「立憲政府」與「非立憲政府」的差異,茲舉例説明如下:
- (一)「政府」的涵義
現代國家都有一個「政府」(有學者將此要素稱為「政治制度」),它是由特定的人和機構所組成,被授權制訂和執行法律。簡言之,「政府」是指一組建制與一群人員,擔負執行社會價值的權威性配置,其核心特徵是有權制定集體決策並有能力貫徹之。一般而言,「政府」更常被用來指稱在全國層次下運作,經由正式和制度化過程,以維繫公共秩序和激發集體行動的機構。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可以僅指「行政部門」,這是一種狹義解釋,廣義政府則進一步包括立法與司法部門。另外,吾人也必須了解到,政府不僅在國家層次運作,也可能在區域或地方層次運作。例如美國獨立初期,除了原有十三州的州政府外,還有聯邦政府的存在,而州政府下還可細分縣或郡政府。歸納而言,政府的功能主要有五:- 維持社會秩序與安定。這是政府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功能,但實際上多由地方政府來執行。
- 維護國家安全抵禦外來侵略。這主要是透過國防與軍事力量來達成。
- 教育民眾。政府提供普遍的義務教育及社會教育以提升國民素質,凝聚社會共識並保障國家發展。
- 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福利。政府必須提供人民基本的溫飽需求,這樣的需求成為許多國家的基本共識。
- 促進社會平等。維持秩序是古老的政府功能,促進平等則是新功能,現代政府必須在秩序、平等以及個人自由間取得平衡。
- (二)「立憲政府」與「非立憲政府」的差異
事實上,在當代政府出現之前,「政府」作為一種政治組織早已存在。與早期政府不同的地方在於,絕大多數現代政府的運作都受到「憲法」的規範形成「立憲政府」。即使如此,仍有少數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惟1992年施行《治國基本法》,同時有學者以為《可蘭經》享有憲法層級的地位)並未有憲法的存在成為「非立憲政府」的代表。以下,吾人先說明「立憲政府」的特徵,之後進一步與「非立憲政府」進行比較。 - 顧名思義,立憲政府即是施行憲政之治的政府,政治運作奠基在「憲法」法典之上。所謂憲法是規範一個國家政府各部門,彼此權限以及基本關係的一般性架構,憲法功能除賦予國家權力,經常也體現一個國家一致的價值與目標,提供政府穩定以及政權正當性基礎,尤其憲法更為人關注的功能,乃在於其能夠保障人民的自由,也就是具備人權保障的規定。立憲政府所遵循的憲法有不同的形式,常見的諸如「成文」與「不成文」憲法的差別,前者又可稱為「法典化憲法」(codified constitution);後者也稱為「非法典化憲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成文憲法是以單一文書構成獨立法典的形式呈現,1787年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則是將有關政府組織與權力,或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的規範,散見於各種文獻(documents)、習慣(customs)、協約(convention)、慣例(usage),甚至憲政學者專門論著中,不成文憲法國家相當罕見,現存國家有英國、紐西蘭與以色列等,而以英國為典型。惟不論是成文抑或是不成文憲法國家都可歸類於「立憲政府」。
- 然而,立憲政府與非立憲政府最大的差異並非在於是否具有一部憲法法典,而是政府的運作是否遵循憲法的規範,也就是是否落實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憲政主義是指,憲法得以有效約束、限制政府權力行使的政治狀況。憲政主義也稱為「立憲主義」、「憲政之治」或「法治政治」。學者以為,憲政主義的落實必須透過政治社會化,成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也就是實踐法國哲學家盧梭(J. Rousseau)所說:真正的憲法是寫在人民心版上。 歸納而言,憲政主義的涵義主要展現在三方面,由此凸顯出立憲政府與非立憲政府的差異:
- 有限政府:憲政主義意味立憲政府的權力是受到限制,也就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強調以基本人權做為政府行為的底線,並以法治和人民的抵抗權制衡立憲政府的侵害。有限政府是憲政精義所在,其開端是始於1215年英格蘭貴族強迫英王約翰(King John)簽署《大憲章》(拉丁文是Magna Carta)而來。但大憲章並未提及民主,它僅僅是做為限制王權之用,然而經過幾百年演變與詮釋,它卻被現代英國、美國以及加拿大等,用以促進民主和個人自由。一般而言,有限政府的落實可透過制度的設計達成,而限制立憲政府權力的重要方法,包括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與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前者在民主國家中,通常將國家權力分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而後者是指,這三者間不但有各自產生方式與獨自正當性基礎,彼此間也能透過機制設計相互牽制,以避免某一部門獨大侵害到人民的權利。
- 法定程序:法定程序(due process)也就是「依法而治」(rule of law)是指,立憲政府權力不僅應受實質上的限制,而且其行使也應按照法定正當程序。憲政主義者認為,只有當立憲政府的權力行使是按照既定法定程序,才能避免政府權力的濫用,人民也才能藉此檢視政府施政的正當性。
- 回應民意:憲政主義者認為,立憲政府政策必須依據被統治者的同意制定與施行充分回應民意,這是憲政與民主發展相結合的結果,可稱為「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雖然憲政的發展早於民主(選舉權普及要到十九世紀晚期以後才逐漸落實),但當代憲政主義已經將民主視為憲政的重要內涵,而對於民意的回應則是達成民主的重要觀察指標。
- 簡言之,憲政主義區別了「立憲政府」與「非立憲政府」的差異,而非以是否具有一部憲法法典為判別依據。因此,即使一個國家制定了良善的憲法法典,但卻被執政者懸而未用,例如廿世紀許多共產主義國家多頒布有對人權保障鉅細彌遺的憲法法典,但在實際政治運作上卻往往淪為威權獨裁統治,甚至是極權獨裁統治,人權遭到普遍的踐踏,在這樣的國家中即使有憲法的存在,也很難稱得上是「立憲政府」。另一方面,一個原本的立憲政府也可能因為不遵循憲政主義,而淪為「非立憲政府」,例如德國威瑪共和搖搖欲墜的立憲政府,之後即被納粹的「非立憲政府」取代。
- 總而言之,當代政府型態多樣,但在民主政治的要求下,仍必須以人權保障為底線。相較於不存在憲法法典的「非立憲政府」,立憲政府往往將對人權的保障寫入條文中,並且設立高門檻的修憲程序成為剛性憲法。然而,具有憲法法典,不論是成文抑或是不成文憲法也不保證人權必將獲得維護,而其關鍵點則在「憲政主義」,從而形成當代民主政府的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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