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分配機關範圍廣泛,職務內容多元。如果分配至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其工作內容大致為辦理各項公共工程設計、監工、審核、發包、驗收、採購。例如1、水利工程(農田水利灌溉、水利抽排及堤防搶修工程、區域排水配合業務及河川公地管理及汙水下水道工程)。2、土木工程(道路、橋樑及各項土建設施維護修繕業務)。3、建築管理(辦理違章建築查報、工程用地徵收、土地撥用、工程地籍調查主辦、建照、使照檢查)。4、城市風貌綠美化(公用路燈養護、各項觀光、景觀、公園、綠地、綠美化、登山步道空間規畫暨相關工程業務)。5、興辦計畫、都市計畫更新、非都市土地之規劃及治山防災、災害復建、漁港淤泥疏濬等。
若分配至各縣市政府都發局,以辦理有關專案研究企劃、都市計畫規劃、都市更新發展、建築物建造管理、使用管理。若分配至文化局,以辦理古蹟、歷史建築、遺址規畫修繕維護。若分配至教育局,以災害搶救開口契約、消防及建物安全檢修查察設備改善。若分配至旅遊局,以辦理觀光設施開發、溫泉區規劃開發、觀光基金設立等。若分配至勞動檢查處,以辦理勞動檢查相關業務及協助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宣導。若分配至捷運工程處,辦理捷運工程與輕軌系統土木工程推動為主。【本職系說明書係依考試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大地工程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地方特考的土木工程人員每年錄取人數相當多,為地方特考各項類科當中錄取名額較多的類科之一,且不論三等或四等,錄取名額都相當亮眼。分發機關遍及6個直轄市、16個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一級單位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各項土木工程業務。
類科 |
分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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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 |
中央 |
《擬選填中央機關者,須由高普初考錄取分發》 |
地方 |
直轄市二級機關 : 直轄市政府各局處等行政相關處室,如捷運工程局 . 都市發展局 . 經濟發展局 . 消防局 . 文化局 . 體育局 . 工務局 … 等各局處 |
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9 條規定,本項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故考取地方特考考生在選填志願時,不但要考取較好名次外(因選填志願係依考取名次優先分配),更應該用心深究較適合自己之分配機關(高點學員請務必參加「地特分發說明會」,讓你掌握選填好單位之要訣)。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 自 109 年 1 月 16 日施行 )
「土木工程」職系在各機關之職務數約 11925 個。銓敘部於 105 年公布,本職系原編制數量如下 : 土木工程職系約 10110 個 ( 內含土木工程、公職土木工程技師 ) 、結構工程約 14 個、水利工程職系約 875 個 ( 內含水利工程及港灣工程 ) 、環境工程約 415 個、水土保持工程約 511 個。職組名稱 |
職系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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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 |
土木工程職系 |
一、本職組各職系與經建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二、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職系與都市計畫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職系與廉政、測量製圖、交通技術、消防技術、技藝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四、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職系與會計審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並以適用審計工作為限。 五、土木工程職系與消防與災害防救、工業工程、環資技術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
建築工程職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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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礦冶職系 |
考取「土木工程」類科係屬「土木工程」職系,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範,考取人員經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者,自及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 「建設工程」職組的各職系工作。
每一位公務員均被編制於不同之職務工作,若該職系職務數愈多,每年因調動、離職、升遷、退休的流動量則將愈大,因此招考時提報之職缺亦會越多。惟地方特考並不會分發至中央機關,故準備地特考試時,參考職缺數意義較為有限。但地特人員任職滿 6 年 4 個月之後,若有調動機關之需求時,屆時如職系職缺數愈多,則職務調動亦將更為寬廣。
【本職系說明書係依考試院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修正發布,並自 109 年 1 月 16 日開始實施】
土木工程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土木工程:含建築、結構、水利、環境、交通及水土保持等二種以上工程或其他土木工程之計畫規劃、測繪、設計、檢查、裝具器材管理、施工圖說、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書編訂、工程器材規格與工程預算之擬訂與審核、建築物與結構物之保養、營建、施工裝置、檢驗、管理、擴建、修改、重建與修繕、工程材料之應力與應變之分析及工程材料之物理性與化學性質、標準制定、試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