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地方政府立法與行政機關間爭議的可能面向為何?有那些爭議處理方式?
【111年原住民特考三等第二題】
- 考點命中
-
- 方彥鈞(2025)。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5-27~5-30。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4-43~4-51。
- 難度
- ★★☆☆☆
- 相關試題
- 請敘述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府會關係的規範。(111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第二題)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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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點出考點為府會關係與實務為基礎做解答
- 主體:詳述各種府會衝突與解決方式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各自擁有行政權和立法權,彼此相互監督與制衡,兩者的互動稱為府會關係。然兩者的互動係基於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而為,除了兩者相互衝突的本質外,法律規範模糊與疏漏亦為造成衝突或加劇衝突的原因。茲就實務上常見府會互動的衝突與解決方式,分述如下:
- (一)立法權衝突
- 是否屬於自治保留事項爭議:
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自治條例保留的事項,其中第4款概括性規定賦予地方立法機關認定自治事項之權力,一旦立法機關認定之,行政機關應予以尊重。倘若兩者的認定發生衝突,地方行政機關逕以自治規則訂之,地方立法機關先做決議,地方行政機關未予遵循,仍定為自治規則,自治監督機關應可以該自治規則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8條為由,函告其無效。 - 行政機關怠於公布自治條例:
地方行政機關若未於30日內公布自治條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5項規定,備查之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公布。 - 覆議爭議:
預算案之覆議若原決議失效,地方立法機關重行決議,不得再為相同決議,且行政機關不得再提覆議。此規定若依據文義,僅限於預算案,其他覆議案是否適用相同規定?又覆議案可以全部覆議,亦可一部覆議。如為全部覆議,因逾期未決議,整部法規失效,應無問題;但僅若一部覆議,發生一部失效,究應何處理?又,地方制度法僅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對於預算案的覆議不得「再覆議」,對於法案是否可再覆議,則缺乏明確規範。
- 是否屬於自治保留事項爭議:
- (二)預算審議權的衝突
- 限期審議的違反與補救措施:
地方政府預算案於年度開始3個月內未審議完畢,得報請上級自治監督機關邀集協商。此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介入決定之規範,不無疑義。若總預算案最終由協商或邀集協商機關逕為決定,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對協商結果或上級自治監督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地方制度法並無可救濟之規定。 - 覆議與重行審議之規定:
議會得否經由主決議將某單位預算刪減至1元?國內向來以議會主權為由,認為雖不妥當,但無不法。地方行政機關對此預算案決議若認窒礙難行,僅得依法提請立法機關覆議。又地方立法機關重行決議後增加預算1元;或維持原決議,則地方行政機關應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5項報請上級自治監督機關邀集協商。 - 執行怠惰或執行不當:
地方行政機關有義務執行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決案,若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地方立法機關則得依地方制度法第38條規定處理。這是政治性的解決方式,並非法律性的,實務運作上直接援用此一方式而能調和府會衝突爭執的,似不多見。又,執行不當本身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而係衝突的導火線。
- 限期審議的違反與補救措施:
- (三)備詢的拒絕
地方制度法第49條僅規定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此所謂「大會」,包含定期會與臨時會,定期會的部分可適用第48條,但臨時會是否亦適用此一法定原則?內政部認為,只要是大會,地方行政首長受邀時,即有列席義務。 - (字數: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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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