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何謂核定?地方自治團體有那些作為應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始能完成法定效力?
【107年原住民特考三等】
- 解析
-
核定是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監督的手段,針對的事項在地方制度法中有詳細的規範,本題即考地方制度法理規範的事項有哪些,雖然僅為背誦的題目,但卻是理解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自治監督的基本架構。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11-12~10-14。
- 正解
-
- 破題:簡述核定的意涵並帶出地方制度法為說明主體。
- 主體:詳述核定的意涵;分述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核定的規定。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核定是上級或中央政府對下級或地方政府所陳報事項之審核,核定的准否直接影響該事項是否能生效,因此相較於備查,核定是監督密度且力道較強的手段。地方制度法中規定有相關地方政府應報請核定事項。茲就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說明如次:
- (一)核定的意涵
-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 因此,核定是上級或主管機關對陳報事項的審核,審核的准否決定該事項是否能生效,易言之,陳報事項尚未生效,須待上級或主管機關准予核定,方始陳報事項生效;反之,不予核定則使該事項不生效力。
- (二)需經核定之事項
- 地方自治團體區域名稱之變更:
地方制度法第6條第2項:「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 地方改制計畫:
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第1項:「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2項:「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3項:「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前段:「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委辦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2項:「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 自治立法機關之組織準則與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1項:「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第2項:「縣(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第3項:「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 自治立法機關之組織準則:
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第2項前段:「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第4項前段:「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 地方自治團體區域名稱之變更:
- (字數: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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