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何謂罷免權?請論述罷免案之提出的相關規定及其限制。
【108年原住民特考三等】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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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的罷免投票是近年來偶爾會出現的考題,尤其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後,罷免投票出現的次數不斷攀升,雖然地方政治在本科中的考題偏少,但考生仍須注意此類考題,同時當作政治學一同準備。罷免權不僅是人民的政治權利之一,其意涵是究責現職的民選公職人員;至於法制上的規範則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依序說明。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12-36~12-37。
- 相關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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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二、三年來,地方罷免選舉公職人員情形日增,使得地方公民對於公職人員罷免的程序與運作也日益熟悉。請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說明地方公職人員罷免之相關程序。(110委升薦)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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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簡述罷免意涵並指出規範的法制
- 主體:詳述罷免權;詳述法制上的提出規範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罷免(recall)是選民對現職民選公職人員的課責手段(account),對於正在任期中的民選公職人員,經由投票使其直接去職。罷免並非所有的民主國家皆有罷免的制度設計,因該制度擾亂民主選舉的期程並可能產生政治混亂。惟我國設計有此制度,並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予以規範。以下茲就題示,分析如下:
- (一)罷免的意涵
- 罷免係選民透過選舉制度將民選公職人員的政治權力取消,被罷免者必須從原有的政治職位退下,屬於選民對政治人物強烈究責手段。V. O. Key亦指出,在民主建置中唯一有效的人民控制(democratic control)是選民有能力把政黨趕出權力之外。兩位學者所謂之取消政治權力係透過選舉使現職者落選,但罷免的制度更能快速直接達到懲罰現職者之目的,選民不必等到定期選舉即可透過法定程序發動對現職者課責投票。罷免制度被視為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用於彌補當今代議民主制度所產生的缺失。
- 罷免投票是選民的回溯評估,對現職者於在任期間的言行舉止或施政效能進行評斷,認為表現不好的話將傾向投下同意罷免票。換言之,有鑑於罷免投票的結果是將現職者立即去職,選民在罷免投票中的抉擇等同是否要懲罰現職者。
- (二)罷免的法制程序
- 提議:
(1)選罷法第75條第1項:「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同條第2項:「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前述法制針對的罷免案主體為:地方行政首長、中央單一選舉民意代表、地方民意代表與村(里)長,不分區立法委員不適用。
(2)選罷法第76條第1項:「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1人,填具罷免提議書1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1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1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同條第2項:「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1計算。」 - 連署:
前述提議需經該管選舉委員會查對通過後,方得進入連署程序:
(1)連署期間:
選罷法第80條第1項:「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60日。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40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20日。」 (2)連署門檻:
選罷法第81條第1項:「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同條第3項:「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 罷免案投票:
連署資料經該管選舉委員會查對通過後,宣告罷免案成立方得進入投票程序:
(1)選罷法第87條第1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60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2)投票結果:
選罷法第90條第1項:「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同條第2項:「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 提議:
- (字數: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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