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坐落於甲直轄市轄內的乙火力發電廠(下稱乙電廠)以燃煤方式發電,於民國(下同)97年7月取得固定污染源之設置許可證,102年申請展延5年獲准。107年1月再次申請展延,甲市政府為促進減碳和改善空污狀況,於同年6月雖同意所請,但許可證效期縮短為2年,且乙應將部分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組(A處分)。乙電廠不服A處分,主張甲市政府應核發效期5年的展延許可,遂於107年11月提起行政訴訟。其間,空污法已於同年8月1日修正公布全文,並自公布日施行。行政法院應以107年8月1日修正前或修正後的空污法相關規定,作為審理的準據法?
【113年律師二試第一小題改編】
- 解析
- 本題考出課予義務訴訟裁判基準時之問題,而裁判基準時是法院於作成判決時,認定原告之訴是依據何種狀態之法規據以判斷其訴是否有理由。裁判基準時會因為不同的訴訟類型而有所不同。
- 難度
- ★★★☆☆
- 誤區
-
- 行政訴訟之裁判基準時,與行政機關之決定基準時並不相同。
- 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基準時,與撤銷訴訟之裁判基準時認定時點並不一樣,需要仔細區分。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2024)。行政法(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第5版,頁19-17、19-22~19-24。
- 正解
-
- 先介紹裁判基準時之概念,再判斷本件之訴訟類型為課予義務訴訟。
- 得出本件訴訟類型為課予義務訴訟後,就遽以論述行政法院應以裁判時之法規狀態,即107年8月1日修正後的空污法,作為裁判之依據。
- 參考詳解
- 行政法院應以107年8月1日修正後的空污法相關規定,作為審理的準據法:
(一)按行政法院認定原告所提之訴訟有無理由,故應由行政實體法決定之。而行政訴訟之裁判基準時,即是依不同之訴訟類型,對於法院應以何時點之行政實體法之規定,認定原告所提行政訴訟有無理由。如為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於作成判決時應認定處分是否違法之基準時,係以處分作成時為依據;若為課予義務訴訟,則其違法判斷基準時點,依目前學理及實務通說,原則上應以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為準,非以「行政決定之基準時點」為認定原告有無理由之論據。蓋行政法院須於判決中宣示被告是否有為某一行政處分之義務,而此項宣示並非針對「原告之申請於行政機關當初審查時是否應予核准」,而係針對「於法院判決時原告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問題,自應綜合考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以為判斷 。 - (二)經查,本題乙火力發電廠於107年6月經甲市政府核准延展2年,而同年8月1日空污法已修正,則乙於同年11月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自應適用同年8月1日修正後之空污法相關規定,認定乙是否有請求權,及甲市政府是否有作成核准展延5年處分之法律上義務。
- (字數: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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