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間的差異何在?自治規則和委辦規則在訂定時,應遵守那些規定?
(107年身障特考四等)
- 解析
-
自治法規一直是傳統地方政府與政治的重要題型,雖有一段時間因治理考點的興起而有所衰退,惟自治法規仍是我國地方自治的基礎架構,不能不熟悉。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於法制上有著本質的不同,非常適合拿兩者做比較,考生應熟悉地方制度法中的相關規定。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出版。頁7-7~7-10。
- 正解
-
- 破題:簡介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及其法源。
- 主體:詳述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的差異;詳述兩種規則制定的法規範。
- 結語:無須寫。
- 參考詳解
- 自治規則係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地方制度法第27條參照);委辦機關則是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委辦事項訂定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參照),兩者法源不同、規範事項不同、法律位階不同與受監督密度不同。以下茲就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一)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的差異
- 法源不同:
自治規則的法源有三項:法定職權、法律授權之法規與自治條例授權;委辦規則的法源則為法定職權、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 - 規範事項不同:
自治規則所規範者仍為自治事項;委辦規則係針對委辦事項。 - 法律位階不同: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受監督密度不同:
自治規則訂定發布後,應函報上級政府備查,與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委辦規則需委辦機關核定後才生效。
- 法源不同:
- (二)自治規則訂定規範
- 自治規則類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自治法規的法源有三:法定職權、法律授權之法規與自治條例授權。基於法定職權訂定者稱為「職權規則」,包含有外部效力的職權法規與僅具內部效力的行政規則,須下達;後兩者授權者稱為「授權自治規則」,須對外發布。 - 名稱限制: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此係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 - 生效程序限制: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自治規則類型:
- (三)委辦規則訂定的規範
- 委辦規則:
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被授權的應該是扮演國家行政官署的角色,而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地位。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1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 生效程序限制:
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2項前段:「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委辦規則係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而訂定,因而須經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 名稱限制:
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2項後段:「...;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委辦規則的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名稱,實務上常產生混淆,難以辨別係委辦規則或自治規則。
- 委辦規則:
- (字數: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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