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 | (普通科目每科成績x10%)+(專業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x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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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1 、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 、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等別 |
類別 |
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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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關務類 |
財稅行政 |
◎英文、行政法★、民法★、財政學★、國際貿易實務★ |
關稅法務 |
◎英文、行政法★、民法★、關稅法規、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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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會計 |
◎英文、中級會計學★、審計學★、政府會計★、成本與管理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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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統計 |
◎英文、統計學★、經濟學★、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抽樣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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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類 |
資訊處理 |
◎英文、資訊管理★、資料庫應用★、資料結構★、資通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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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 |
◎英文、有機化學★、儀器分析★、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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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
◎英文、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密封放射性物質★(包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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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 |
◎英文、藥理學與藥物化學★、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包括中藥學)、藥劑學★(包括生物藥劑學)、藥事行政與法規★ |
等別 |
類別 |
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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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關務類 |
一般行政 |
※英文、※經濟學概要★、行政法概要★ |
關稅會計 |
※英文、會計學概要★、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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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統計 |
※英文、統計學概要★、統計實務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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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類 |
資訊處理 |
※英文、※計算機概要★、程式語言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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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 |
※英文、有機化學概要★、分析化學概要★ |
等別 |
類別 |
科別 |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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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關務類 |
財稅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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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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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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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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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類 |
資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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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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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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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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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關務類 |
一般行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關稅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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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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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類 |
資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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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一 |
體格檢查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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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轉調規定 |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
三 |
分配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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