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而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所訂定。自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17年12月28日上路之後,今年(202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適用的「基本生活費」不被課稅金額為18.2萬元(2020年公布),相較於上一年調漲7000元,已創下歷年調整幅度最大紀錄,而最新主計總處公布的最新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資料,2021年每人的「基本生活費」,擬增加至19.2萬元,亦即明年2022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所適用的基本生活費不被課稅金額,調幅預期可上漲1萬元,再次創下歷年調整紀錄。
基本生活費申報步驟,首先第1步驟為計算「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為依稅法所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每人8.8萬元)、標準扣除額(單一申報戶12萬元,有配偶者24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27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2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12萬元)以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12萬元);第2步驟為計算基本生活費可減免之額度,依據上述,「基本生活費總額」在2022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為19.2萬元乘以申報戶中的人口數;最後,只要「基本生活費總額」有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即可從綜合所得總額扣除。
舉例說明,單身上班族,無積蓄,「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9.2萬元,而「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為免稅額8.8萬元以及標準扣除額12萬元,合計為20.8萬元,由於「基本生活費總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因此無法受惠於「基本生活費免稅」。
若是為五口之家,無積蓄,有1位就讀大專院校及1位5歲以下小孩,並且尚有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長輩1人,「基本生活費總額」共有96萬元(19.2萬×5),而「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為免稅額有44萬元(8.8萬×5)、標準扣除額24萬元(12萬×2)、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以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合計94.5萬元,「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之金額為1.5萬元,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為1.5萬元,享有「基本生活費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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