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基本收入」概念有關的政策,在過去還有「負所得稅」以及「勞動所得租稅扣抵」。負所得稅(negative income tax system;NIT)不算是一種稅制,反而比較等同於社會救助支出,是一種社會福利制度。負所得稅最早是由197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Friedman(Milton Friedman),在1962年的著作「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首度提出。簡單來說就是由政府依據「貧窮線」訂定出一定收入的「基本保障額」,之後再依據個人或家庭的實際收入狀況給予補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位於貧窮線下的家庭,可以從政府手上拿到一筆補貼,收入愈高,相對補助愈少,直到收入達到所得稅的起徵點為止。其計算公式如下:
救濟標準為B,家計單位移轉前所得為Y,邊際負所得稅率為t,政府補貼(或課稅)金額為T:
T=t(B-Y)
當Y=0時,T=tB為基本保障額(又稱保證所得)
雖然Friedman認為,負所得稅可以取代沒有效率的社會救濟制度,也可以激勵人們工作並幫助窮困的家庭,但是大部分的學者專家認為,補貼的結果造成勞動者產生替代心理,將影響工作誘因之外,由於救濟範圍普遍以及廣泛,將造成國家財政沉重的負擔,因此多數國家都沒有採行。
勞動所得抵減制度(EITC)於1975年首次實行,現今已經成為美國支出最大的社會福利制度之一。該制度目的是為了讓有小孩的低所得家庭,以「勞動所得」抵減其所得稅,EITC的抵減額的大小由納稅人的勞動所得所決定,並且EITC是一個「可退還」的機制,亦即若將EITC中的抵減額與所得稅抵減後,若還有剩餘,年底時政府將會退回該部分。
在實施EITC之前,當時社會環境對於以「負所得稅」減少貧窮的方式與其效果相當質疑,認為「負所得稅」往往會造成貧窮勞工不想工作的念頭,沒有增加工作的誘因,因而逐漸地退出勞動市場。EITC 的出現是為了改善「負所得稅」制度的缺失,獎勵貧窮家庭投入工作,希望貧窮家庭能夠在加入勞動市場之後能逐漸擺脫貧窮,不再需要政府的支援。
EITC 的設計有三階段,第一階段為「引入階段:抵減額遞增」,該階段的抵減金額為「邊際補貼率 × 納稅者之勞動所得」。舉例來說,在位於該階段且撫養一位小孩的「家庭補貼率」為 34%,兩位小孩以上的「家庭補貼率」為 40%。第二階段為「維持階段:抵減額持平」,位於此階段隨著勞動所得的增加,其「家庭補貼率」不會改變。第三階段為「撤出階段:抵減額遞減」,該階段依據某一比率乘上該納稅者之勞動所得,直到前階段領取的最高抵減額完全扣除為止。
EITC於1975 年至1986年間成長緩慢,且因抵減額因當時的通貨膨脹而使得實質價值減低。1986年美國通過「稅制改革方案」(Tax Reform Act of 1986, TRA86), 1987年擴大實行EITC,該方案將抵稅額的計算納入通貨膨脹的因素。該改革方案後,EITC 仍歷經多次擴大,其中幅度最大的為1993年總預算調和法」 (Omnibus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93, OBRA93),分階段於於 1994 至 1996 年實行,將補貼率大幅調高。以有兩個小孩或以上的家庭來說,將可享有抵減額補貼率由 19.5% 調高至40%,最高抵減額由1,511美元調高至3,270美元。經由一連串的擴大實行,EITC 的支出不斷擴大,至2010年,聯邦政府在EITC 中的支出已超過 350 億美元。
盛華仁「高上高普考財政學講義第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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