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新制之下,今年有哪些人不需要繳稅?若是單身族,年所得在 30.6 萬以下就可以不用繳稅(免稅額 8.8 萬元+標準扣除額 9 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 12.8 萬);若是雙薪家庭並且無撫養親屬,年所得在 61.2 萬元以下不用繳稅(免稅額 8.8 萬元× 2 +標準扣除額 9 萬元× 2 +薪資特別扣除額 12.8 萬元× 2 );若雙薪家庭四口家庭,並且撫養兩個 5 歲以下的孩子,年所得在 83.8 萬以下不用繳稅(免稅額 8.8 萬元× 4 +標準扣除額 9 萬元× 2 +薪資特別扣除額 12.8 萬元× 2 +幼兒特別扣除額 2.5 萬元× 2 )。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較於 105 年度有幾項不同之處,第二個不同為「基本生活費不用課稅」。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106 年度 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 16.6 萬元,自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基本生活費用免稅」的計算方式,將每戶可用 16.6 萬元乘上納稅者、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的親屬人數,若此金額超過免稅額、扣除額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的總金額,超過的部分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以下皆以採標準扣除額為例,單身上班族基本生活費用 16.6 萬元,而免稅額 8.8 萬元、標準扣除額 9 萬元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 12.8 萬元,合計為 30.6 萬元,由於基本生活費用 16.6 萬元小於 30.6 萬元,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為零,無法受惠於「基本生活費用免稅」。
若是為一家五口的「單薪家庭」,並有三個未成年的小孩,基本生活費將會有每人 16.6 萬元乘以 5 人,因此共有 83 萬元,而免稅額有 44 萬元(每人 8.8 萬× 5 人)、標準扣除額 18 萬元( 9 萬× 2 )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 12.8 萬元,合計為 74.8 萬元,與基本生活費用差距 8.2 萬元( 83 萬- 74.8 萬),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為 8.2 萬元。
若是為一家 6 口 ( 夫妻、扶養 2 名子女、父母均未滿 70 歲 ) 的「雙薪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 99.6 萬元 (16.6 萬× 6 人 ) ,而免稅額有 52.8 萬元( 8.8 萬元× 6 )、標準扣除額有 18 萬元( 9 萬× 2 )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 25.6 萬元( 12.8 萬元× 2 ),合計為 96.4 萬元,與基本生活費用差距 3.2 萬元 (99.6 萬元 -96.4 萬元 ) ,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為 3.2 萬元。
據上述 3 個例子可以得知,「基本生活費用免稅」受惠最大者為「家庭人數愈多,並且賺錢的人愈少」的家庭模式。此外,財政部表示「外僑」也適用此「基本生活費用免稅」的計算,但是外僑如果在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回台灣,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以及基本生活費用之計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1 及 107 年 3 月 20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20580 號令規定,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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