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職時政動態區 歷期 政策合法化的意涵
篇名
政策合法化的意涵
作者
方彥鈞
說明
發佈時間:20260820

C.O. Jones(1977:85;轉引自林水波、張世賢,2009:173)說明:任何政治系統中均存在著兩種層次的政策合法化,第一層為政治系統取得正當性的過程(legitimacy);第二層是政策取得合法地位的過程(legitimation)。兩層次的合法化過程相輔相成、互相依賴,第一層次是第二層次的基礎,第二層次是第一層次的手段。而所謂的正當性,不同學者有著大同小異的見解,R. Lowenthal(1966;轉引自林水波、張世賢,2009:177)綜合名家學者的見解強調:文化不斷的變遷、時間的更迭、環境的演變、政治系統的統治正當性、每個不同的社會與文化,均有自己一套界定的方法與標準,殊難統一而論,但於當代工業社會裡,由於文化的交流、經濟的依存,而認為一個持久的秩序具有的統治正當性,有較為普遍的三項條件,三項條件並非同存在,亦不能同時缺乏,於不同的時空環境中,每項條件具備的程度將會影響政治系統的統治正當性:1.政治系統建立一套明確而一致的政治運作規則,用以規定各項決策及人員甄補的程序,避免個人武斷的操縱或控制;2.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擁有一套廣泛的價值共識;3.被統治者深信既定程序中所建立的運作規則,足以正常地引導優異人員之甄補,及決策者得以採取成功有效的行動,以完成共同的價值。

David Easton(1965:278)則指出,任何政治系統必須透過政治社會化的過程,使人民認為服從權威、順服體制的要求是正當亦正確的,繼而贏得人民廣泛的支持,獲得統治的正當性。身處於掌控統治系統的政府機關將欲實行的政策透過一套經過普遍認可的規則使其取得合法化的地位,後據以執行,此即第二層次的政策合法化過程,前述定義本章所稱之政策合法化。

此外,合法化一詞在政策過程論中較少使用,蓋其指涉法案是否能過通過國會審查而立法,或行政機關藉由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此說法較為狹隘;若以正當性一詞而論,又涉及政治哲學之討論,對實務工作難以掌握。因此,政策過程論中較為常用的詞語為James Anderson五階段論中的「政策採納」(policy adoption),他定義為:發展對於某個政策解決方案的支持,以至於可以讓該方案正當化與權威化(Anderson,2003:28;轉引自余致力等,2007:173)。余致力等(2007)學者綜合Jones與Anderson對於政策合法化的論述,提出政策合法化過程有以下五種意義:
  1. 正當性的意義:
    民主政治的公共政策必須經過人民的同意(consent),其為正當性的來源,因此,政策的價值與程序的正義都會影響政策合法化的正當性。
  2. 政治性的意義:
    政策合法化是政策過程中最為政治性的一個階段,不論是討論公共政策的正當性,或國會的討論場域,皆屬高度政治性問題。
  3. 權威性的意義:
    政府部門的決策將會對整個社會產生強制力,而且受政策規制的人口或團體必須遵從。
  4. 公共性的意義:
    公共政策涉及資源的分配,將會產生許多不同的政策利害關係人,因此政策合法化的過程也可以視為尋找公共利益的過程。
  5. 選擇性的意義:
    政策合法化過程是一個集體選擇(collective choice)的過程,透過國會議事的多數決原則,在符合國會議事程序的前提下完成政策合法化,其中包含各種行動者為了通過或否決法案,進行制度性的策略思考後而為的行動。

    參考資料:
  1. Easton, David. (1965). A Systems Analysis of Political Life. Wiley.
  2. 方彥鈞(2026)。公共政策。高點。
  3. 林水波、張世賢(2009)。公共政策。五南。
  4. 余致力、毛壽龍、陳敦源、郭昱瑩(2008)。公共政策。智勝。

    相關試題:
  1. 113原住民特考三等第四題
  2. 105行政警察三等公共政策第三題
關鍵詞
政策合法化、政策採納、合法性、正當性
刊名
公職時政動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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