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機制係一種僅屬於我國的特殊立法程序,有異於委員會中心主義或院會中心主義。該機制的產生與立法環境與政治過程相關,在我國民主化的過程中,少數黨為了爭取不對稱的影響力,對抗「多數暴力」的表決文化,造成議事衝突不斷(丁鼎,2021:13)。立法院自第二屆(1993.2.19-1996.1.18)起,擁有5席次以上之政黨成立黨團,黨團之間開始有非正式的協商(何弘光,2021:56),然而議事秩序仍混亂。因此自第三屆第三次會期開始,時任院長劉松藩裁定委員會審畢的法案,在送院會之前都必須要經過黨團協商,此一機制在第三屆正式法制化(盛杏源、黃士豪,2017:39)。1999年制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包含黨團協商專章,正式將該制度訂定於法律。黨團協商制度後續歷經過修正,也飽受學者的批評,但持續運作到今日,且仍為我國立法過程中重要的一環。依據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當遇到爭議法案時,院長或各黨團得向院長要求進行黨團協商;或是院會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若有委員提出異議,1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付黨團協商;或是委員會審查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黨團協商過往面臨的最大批判為「密室協商」與「黑箱政治」,因為協商的過程並不公開,協商通過的法案僅記載結論,可見於法案立法理由所載之:「依據黨團協商結論通過」是類文字。不公開黨團協商過程的制度,使得密室協商分贓更為容易,因此被批評為「密室分贓的保護傘」(王業立主編,2021:277)。2008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規定黨團協商時全程錄音、錄影、紀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此規定看似打開黨團協商的神祕面紗,實際運作上,經公民團體詢問立法院公報處,發現黨團協商的錄音錄影檔,僅限於當天有出席之立法委員得以申請,且僅能申請其發言的段落(葉怡君,2019)。此無疑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相悖,人民的資訊權與透明政府仍不存在,同時也是剝奪人民監督立法委員的可能。直到2016年11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基於議事透明化原則,除了秘密會議外,委員會與黨團協商應實況轉播並錄音錄影。現在民眾可於立法院的「網際網路多媒體視訊隨選系統」(IVOD)查詢會議的過程,陽光至此才照入立法院最為晦暗處。
黨團協商遇到的另外一個批評是「政治審查取代專業審查」,意即在委員會審查時所形成的共識與專業意見,於黨團協商時可能會被全盤推翻,使得委員會的專業審查權力與個別委員的發言權及審查權受到排擠。此狀況在黨團協商法制化後的運作過程中,黨團與委員會之間的權力逐漸獲得平衡,且彼此功能的區別逐漸凸顯出來(楊宛瑩、陳采威,2004)。但是蘇子喬(王業立主編,2021:277)仍指出,一個3人組成的黨團可與60、70人的黨團在協商時平起平坐,擁有相同權力,若是該小黨團協商代表於協商後不願意簽名,即可杯葛所有法案,並以此做為威脅勒索的政治籌碼;也有若干個別委員於擔任黨團協商代表時,以拒絕簽字為手段,要求交換通過某些圖利特定團體或個人的「肉桶法案」,因而有人批評我國立法院議事為「黨團協商中心主義」。
然而黨團協商仍有優點存在:許多高度政治性的法案不經過黨團協商,幾乎無法完成立法(黃秀端、何嵩婷,2007)。盛杏源與黃士豪(2017:78-79)研究第八屆立法院黨團協商的過程,他們認為黨團協商已為常被用於解決立法院衝突與爭議的機制,而且是爭議法案要通過三讀的關鍵因素,若提案獲得協商成功,有98.71%的比例會通過三讀;反之,若協商破局,通過三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立法院中的政治行動者們皆認可黨團協商是處理衝突的重要機制。因此,黨團協商自從法制化及長時間的運作,已經逐步建立穩定的運作模式。尤其第九屆立法院,黨團協商機制的制度化再次提高,經過黨團協商的議事程序已趨向通則化處理,並且依據法案爭議程度,分別由院長或召委主持黨團協商,鮮少有法案被擱置。惟,高度制度化的另一個意涵是讓黨團協商看起來像一個「過場程序」,因為協商機制的制度化,使得協商的彈性減少,一旦破局就進入院會進行表決,少數黨和小黨在程序上就無法杯葛法案,也就無法在院會投票打敗多數黨,造成第九屆立法院朝野對立逐漸惡化,少數黨與小黨已經無法在黨團協商中得利,法案最終能否三讀還是取決於多數黨的意志(丁鼎,2021)。
- 參考資料:
- 丁鼎(2021)。我國立法院黨團協商的制度變遷與制度化。政治科學論叢,88,1-50。
- 王業立主編(2021)。政治學與臺灣政治(二版)。雙葉。
- 方彥鈞(2026)。公共政策。高點。
- 方彥鈞(2024)。政治學(概要)。高點。
- 何弘光(2021)。立法院黨團協商之法制與實務。國會季刊,49(4),53-82。
- 黃秀端、何嵩婷(2007)。黨團協商與國會立法:第五屆立法院的分析。政治科學論叢,(34),1-44。
- 盛杏湲、黃士豪(2017)。黨團協商機制:從制度化觀點分析。東吳政治學報,35(1),3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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