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青年公職智庫 歷期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簡論(時政入試新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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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簡論(時政入試新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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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726

我國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換言之,我國公民具有投票的權利,然而實務上,每位選民因為各種不同原因而導致無法投票的狀況比比皆是,於當今資訊與資本主義會,人員的流動性極高與快速,然我國卻以獨特的戶籍制度假定某個人居住於某住,而選舉的投票權亦以戶籍作為綁定以行使投票權,此即幾經討論之「籍在人不在」而返鄉投票之問題。前述問題的解決方案為「不在籍投票」,又稱「缺席投票」(absentee voting)。以下討論缺席投票的基本意涵與分類,與相關議題。

所謂的缺席投票是指,即便選民不在戶籍居住地,仍得以行使投票權,此制度的意旨在於落實憲法保障之選舉權,使選民在投票日當天因故不在居住地仍得依法投票。就缺席投票的行使方式而言,可分為七種(周良黛,2005:91-94;轉引自陳朝政,2011:184):1.通訊投票(postal voting):選舉人郵寄選票方式投票;2.代理投票(proxy voting):選舉人委託他人投票;3.特殊投票所投票(special polling station):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之選舉人(例如受刑人、軍人或僑民),於其生活或工作場所設置票所;4.移轉投票(constituency voting):選舉人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地或就學地區投票所投票;5.提前投票(early voting):選舉人在投票日前數日先行投票,又稱為事先投票(advance voting),投票日期與地點由選務機關安排和監管;6.投票卡投票(voting card):選舉人在可投票日前向選務機關申請發給投票卡,於投票日持證件至任一選區之投票所投票;7.網路投票(internet voting)。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惟工作地必須與戶籍地在同意直轄市或縣(市),此即所謂之移轉投票,惟對象僅限投票所工作人員與同一直轄市和縣(市)為限。依據內政部自1996年以來進行的研究及規劃與相關學者建議,目前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以移轉投票有較多的共識(黃華源,2019;內政部,2018)。若以移轉投票為主要實施方式,其適用的對象可分為兩種:1.居住於國境內之公民,包含軍人、警察、選務工作者、受刑人、籍在人不在…等;2.居住於國境外之公民,包含台商與僑民…等(周良黛,2005:97;轉引自陳朝政,2011:185)。惟若以我國特殊政治情況,學者建議實施移轉投票的區域僅限於臺、彭、金、馬或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而排除在中國的臺商與其他國家之僑民(內政部,2018:3-4)。

因此,移轉投票的適用對象在我國政府機關內的歷次討論中僅限適用於居住於國境內之公民,且關於受刑人、軍人…等,則是以設置特殊投開票所的方式解決,換言之,移轉投票的對象主要將會限縮在那些因為工作、就學…等因素而籍在人不在隻選民。前述以說明我國關於選舉投票之資格認定採用戶籍為基準,此為所謂之「戶籍地址主義」,移轉投票要解決的狀況則為:例如A戶籍在臺中市,卻因工作關係已居住於臺北市長達10年,每次投票時他都必須返回臺中市的戶籍區內投票,假若實施移轉投票,則A可於臺北市投票。如此的規範看似解決A的投票問題,惟學者說明,在馬祖地區的合格選民約7,000人,但馬祖人在桃園市八德區內估計約有5萬人左右,若此5萬人將戶籍遷回馬祖,在移轉投票的制度下,他們僅須居住於桃園就能影響連江縣的選舉,連江縣的候選人須至桃園市八德區進行選舉活動(內政部,2018:5)。雖前述情況僅可能發生於離島,所引起的思考則是:我們假設居住於當地則會對當地產生住民意識,而此假設係以戶籍作為居住地為前提。因此,前述思考於現代的投票制度中可引起兩種疑慮:
1.我們真的有居住在戶籍地嗎?
2.我們真的會對居住地產生住民意識嗎?

然若要使選民得以自行選擇投票區域並落實查證選民實際居住地兩者而言,制度設計將導向如美國的投票登記(vote registration)制度,為該制度在美國實施以來一直被認為係導致投票率低落的重要因。依據學者Powell(1986;轉引自陳義彥、游清鑫主編,2021:475)的估算,若美國沒有採取登記投票制,那麼投票率可以提升14%。故,實施不在籍投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選舉權與提升投票率的前提下,投票登記制度明顯與前述期望背道而馳。

基於我國現行戶籍制度,應無採取投票登記制度之可能,而是在此基礎上實施移轉投票。學者與政府機關的共識係先以全國性的投票為實施首要目標,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或全國性公民投票。例如馬政府時期就曾於2012年的總統大選規劃不在籍投票制度,後因總統與立委選舉合併,恐使選務高度複雜化而中止(內政部,2018:3)。而公民投票法於2108年修正公布第25條:「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足見目前政府對於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標的自總統與立委選舉轉移至全國性公民投票,並已經由修法賦予法源。行政院亦於2021年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惟並未完立法。今年2月22日,行政院再次將該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足見近幾屆的執政黨有意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且設定以全國性公民投票為主要目標。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2020年4月1日)。公民不在籍投票公聽會紀錄。
    -------(2018年5月25日)。研議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可行性公聽會會議紀錄。
  2. 陳義彥、游清鑫主編(2020)。政治學(八版)。五南。
  3. 陳朝政(2011)。不在籍投票法律爭議之反思與建議。政策研界學報,(11),183-206。
  4. 趙俊人(2017年10月)。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之研析。立法院。
  5. 黃華源(2019年12月)。不在籍投票相關問題之探討。立法院。
關鍵詞
移轉投票、不在籍投票、戶籍、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
刊名
新青年公職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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