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青年公職智庫 歷期藉由少子女化對策,能有效解決限制轉調的問題嗎?淺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公職生態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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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少子女化對策,能有效解決限制轉調的問題嗎?淺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公職生態與福利)
說明
發佈時間:20220819

行政院於2021年5月6日會議中敲定「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以因應未來人口紅利將於2027年消失之問題。有別於2018年訂定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以致力擴展平價教保服務,並對未接受服務之家庭提供育兒津貼,減輕年輕夫妻養育負擔,提升國人生育養育意願;「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1更積極地採取「擴大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方案」、「增加產檢次數及項目」及「放寬育嬰留停及調整工時彈性」三大政策2

政府人力資源管理是社會人力資本的一環,公部門受永業化職涯之保障性政策邏輯影響,有關少子女化之因應作為早已行之有年,而且包含人員「考選」及「遷調」之管理措施,也能與國家政策介接,而近期銓敘部更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簡稱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試圖添增新進公務人員養育年幼子女之友善環境。但修法後之實際運作情況,筆者恐怕不如主管機關所宣稱的樂觀,以下分析之:

修正背景:高普初等考試及地方特考限制轉調問題

目前公務人員考試法(簡稱考試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6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限制轉調制度設計的背景,是為了避免機關人力流動,維護業務的推動量能。然而,因考試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高普初等考試分發至中央機關者並不受地域限制的影響;而地方特考又是唯一以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考試分發區域及限制轉調區域之特種考試,新進人員遭受強制分發或是難以返鄉,已導致流動與辭退之情況頻繁,從而引發檢討改革之聲浪。

修正重點:具備養育三足歲子女事由得不受限制轉調之拘束

任用法第22條乃「機關間」與「行政主體間」人員調動之依循規範,稱為「指名商調」。當公務人員欲調離原機關時,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皆須指名商調之;但法文明定,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13條第5項及第18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也就是受到「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及「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而本次的修正條文草案,打算增列3項,主要是讓高普初等考試、身障特考、原住民族特考及地方特考考試及格者,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之故,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但以一次為限。但仍須符合實際任職滿三分之一之條件,也就是高普初等考須滿1年,身障特考、原住民族特考及地方特考須滿2年。

修正草案 現行規定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其他機關限制人員,同時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
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
二、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商調公務人員前,應就其子女年齡及實際居住地查明符合規定後,始得辦理指名商調。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定應優先考量。
依第二項規定調任之人員於各該考試法規所定原限制轉調期間內再轉調時,以調任至原指名商調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原考試法規得任用之機關職務為限。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制度評述: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藉由無論是任用法第22條之現行條文或修正草案,「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換言之,用人機關仍應以「不商調他機關人員」為原則。此外,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也就是說,如果原服務機關沒有同意,那本此商調等同於白忙一場。

無論任用法第22條打算如何加以放寬,若沒有如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之「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及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間申請留職停薪,機關不得拒絕」之條款,實際上對機關並不具備拘束力。

此外,近年來迭有地方特考應與高普初等考合併舉辦之聲浪,加上養育子女並非新進公務人員選擇辭退之主要原因,本次任用法的修正,顯然並未能有效對制問題。只能說,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若限制轉調之思維仍然存在,即便藉由「少子女化議題」包裝其「與時俱進」之正當性,公務機關之新進人員人力流動核心問題,恐怕仍是難解。

1國發會「人口推估報告(2018至2065年)」新聞稿,取自國發會網頁:https://www.ndc.gov.tw/nc_27_30091
2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取自行政院網頁:https://www.ey.gov.tw/Page/448DE008087A1971/020718e7-d5db-4cb4-8047-79eb04c047b5
    相關試題:
  1. 109 地方特考 考銓制度第二題
關鍵詞
我國預算制度、總預算、政策合法化、政策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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