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若直轄市長想要增設組織並增加公務人力來落實競選承諾,請問依現行地方制度法及相關法制規定,應符合哪些條件與程序方得以實踐?
【114年高考三級第四題】
- 解析
-
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架構與員額過往都只是選擇題,本題將其提升至申論題層次,並且擬定一個情況,要求考生以實務的角度解決之。因此,就現行法制規範有條理地將組織自治條例應遵守的法定要件,以及立法程序,有條理地羅列清楚即可,法定要件中過於細節的數字可以忽略。此外,尚須注意,增加地方行政機關需修訂組織自治條例,增加員額的部分則是規範在該組織之規程,因此,兩部自治法規都需提及。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5-10~5-12、5-16~5-17。
- 相關試題
- 地方立法機關擬擴編內部行政人員數量,依現行法制有何規定?執行程序為何?請分別說明。(114年身障特考四等第二題)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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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地方治理的意涵概要與跨域治理的法條
- 主體:詳述地方治理的定義/跨域治理的法制規範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直轄市政府的組織架構原則上由該直轄市組織自治條例規範之,因此要增設組織必須修正前述自治條例;至於增設組織員額之增加,則於組織規程內訂之。惟,前述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均應遵守內政部擬定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地行準則)對於直轄市政府組織架構及員額總數之規定。茲就題示,說明如次:
- (一)增設組織之要件
- 層級與名稱:
依據地行準則第5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兩層為限。第一層之名稱為:局、處、委員會;第二層之名稱為:處、大隊、所、中心。 - 不得設立之限制:
依據地行準則第7條:「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者。三、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為適宜者。」 - 數量限制:
依據地行準則第11條第2項:「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處、局、委員會。」 - 增設組織之主管或首長: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命之,其身分為政務官。
- 層級與名稱:
- (二)增加員額之要件
- 員額配置決定因素:
依據地行準則第21條第3項:「地方行政機關員額之設置及分配,應於其員額總數範圍內,依下列因素決定之:一、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二、業務職掌及功能。三、施政方針、計畫及優先順序。四、預算收支規模及自有財源。五、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增設組織之原額配置在符合行政院員總額管制規定的前提下,依據前述五款因素決定之。 - 員額總數:
(1)直轄市政府增加之員額不得超過員額總數,依據地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人口在350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1萬3,860人;直轄市人口在125萬人以上,未滿175萬人者,不得超過7,200人。前述總數不計警察及消防機關員額。
(2)若是於2010年6月14日以前設置之直轄市政府,以1萬4,000人為其員額總數。
- 員額配置決定因素:
- (三)修法程序
- 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應擬具組織自治條例之修正法案送直轄市議會審議,經直轄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備查。該增設組織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以自治規則訂之。
- 次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6項規定,前述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內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應送考試院備查。
- 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收到直轄市議會審議組織自治條例通過之函文後,應於30日內公布。該自治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至於組織規程部分,由直轄市政府訂定後對外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
- (字數: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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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