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請根據現行法制,分析地方自治團體的構成要件。
【114年身障特考四等第一題】
- 解析
-
地方自治構成要件屬於舊考古題,然而本題要求考生將構成要件依據現行法制說明,最好的架構方式係將構成要件以核心自治權的內涵與法制規範呈現。
- 難度
- ★★☆☆☆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文化。頁1-7~1-10。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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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簡要說明地方自治構成要件的內涵
- 主體:詳述地方自治構成要件的內涵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地方自治團體的構成要件為:「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前者是指人民有權利自行決定與其切身相關之事務;後者則是地方政府經由法令授權擁有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法律人格,並依據自己的意思成立自我治理之機關。就當代民主國家的地方自治而言,前述兩個要件可謂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並體現於地方自治團體受到保障的核心自治權:「組織權」、「人事權」、「立法權」、「財政權」及「空間規劃權」。茲依題示,分析如次:
- (一)自主組織權
- 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的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所謂自主組織權,包含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立法機關,以及其他因地方自治所需要而依法設立之組織,該組織內部單位、員額數量及配置、組織架構、職位職等…等,皆屬地方自主組織權之範圍。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4條規定,內政部擬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並報行政院核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再依據該準則擬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並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核定;次依同法第62條規定,內政部擬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再依據該準則擬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並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備查,地方行政機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則以自治規則訂之。前述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均由地方自治團體依據內政部擬定之組織準則範圍內自訂組織架構與員額數,並接受上級之自治監督。
- (二)人事自主權
- 地方首長為貫徹其政策與理念,自應對賦予任免、遷調所屬職員協助其完成自治任務,並且在其職務關係內做成有關人事決定,排除中央干預、主導的人事行政權力。惟,地方自治團體之人事行政事項均須依據中央法令之授權而為,我國公務人員體系並沒有中央公務員與地方公務員之區別,所有之公務人員一體適用所有相關公務人員法令,例如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又地方行政組織之考銓事項受到中央考試權之節制。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5條之規定,直轄市長得任命至多三位副市長,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同法第56條規定,縣(市)長得任命至多兩位副縣(市)長,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同法第57條則是規定鄉(鎮、市)。
- (三)財政自主權
- 地方自治團體治理能量取決於其財政自主權,意即地方自治團體得為提供地方公共服務而自行籌措必要之財源,並且自主管理該財源之權限。財政自主權包含自主課稅權及預(決)算的編製權與自我控制權。
- 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有地方政府擬定與審議年度總預算之程序,同法第40條之1則是規定改制直轄市首年度總預算的審議程序。前述法條僅規範審議年度總預算之程序與基本原則,至於預算內容涉及地方政府年度政策與計畫,屬於地方政府之自治權能範圍。同法第41條則是規定地方政府審議決算之程序。同法第74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應設公庫,由地方政府設置公庫管理該團體之財政。
- (四)自主立法權
- 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公共事務,自須相應擁有制定在其管轄區域內具強制法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自主權限。地方自主立法權之程度是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能夠實現真正地方自治的主要指標。
-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地方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而自治法規又可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前者需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三讀通過,性質上屬於地方之法律;後者則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性質上屬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同法第26條與第27條訂有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訂定程序。同法第29條則是說明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上級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 (五)空間規劃權
- 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轄區的土地,應有負責加以設計規範的自主權力,轄區內之區域安排與計畫密切關聯著地方自治團體之發展政策。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都市計劃的擬定、審議及編審屬於自治事項。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在法律以及授權命令的容許範圍內,應享有一定的計畫形成自由,以滿足地方自治團體的計畫需求。
- 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非都市土地應由直轄市與縣(市)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3條之規定,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擬定之。
- (字數: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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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