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近年國人熱衷於郊山健走與溯溪等親近大自然的活動,對於自然環境設施之利用頻率增加。但也因山林、水域幅員廣大,加上自然保育之要求,整建不宜加諸過多的人工干預設施。今有甲自行沿野溪旁之步道健走,途中遇午後雷雨溪水上漲,因恐山洪暴發無法通行,遂強行渡過攔砂壩折返。惟甲於半渡之時失足滑落,且頭部撞擊溪石導致昏迷,其後又因溪水暴漲溺水死亡。甲之家屬認為該步道既然開放給公眾使用,即應具有足夠的安全設施,故對步道負有管理權責之鄉公所 A(以下簡稱 A)提出國家賠償請求。A 認為攔砂壩乃水利機關所設,並非步道之附屬設施,鄉公所並非負責機關。且其設置目的在阻擋砂石,平日雖亦有民眾抄捷徑通行,但 A 已在兩端設置警告標誌。又甲於溪水暴漲時仍強行渡河,乃自陷危險,故主張國賠責任不成立。請問本案是否應成立國家賠償?(25 分)
【113年四等書記官第四題】
- 解析
- 有關國家賠償物之責任中自然公物及自然公物內設施之國家減輕或免除責任,自2020年修法以來即不定時成為國考常客。所以各位讀者一定要熟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要件。
- 難度
- ★★★☆☆
- 誤區
-
- 需先定義攔沙壩是否為自然公物或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如果定義錯誤,會誤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項次。
- 要留意國家賠償減輕和免除責任之情形,於管理機關未設警告標誌時,國家及無法主張減輕或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 另要留意論述A機關及水利機關之國賠責任。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4年9月,4版,頁20-12~20-13。
- 正解
-
- 應先論述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及第4項之立法目的及要件。
- 再論述攔沙壩為自然公物中之設施。
- 接著論述甲強行渡過攔砂壩之冒險行為,應該當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自然公物內之設施之國賠責任。
- 最後就本題作成A無須負國賠責任;水利機關得主張減輕或免除國家賠償責任之結論。
- 參考詳解
- 本案A應無須負擔國家賠償責任;水利機關則得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 (一)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4項於2020年修法增訂國家減免國賠責任之規定,目的在於鼓勵人民適時承擔其自身於自然環境冒險行為之結果,減少不合理之國家賠償案例。本條第4項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本題減輕或免除國賠責任之要件有下:
- 該當第3條第1項或第2項之國賠要件。
- 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人造設施。
- 管理之機關或私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 人民從事冒險行為或具危險性活動因而權利受損。
- (二)經查,本題攔沙壩為自然公物河川上所設置之人造設施。甲係因強行橫越攔沙壩而跌到昏迷,最後被溪水沖走死亡。甲之死亡係源自於人造設施攔沙壩折返過程中失足,因果關係是從人造設施開始,故應係該當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人民從事冒險行為或具危險性活動因而權利受損之要件。
- (三)是以,既然甲死亡之因果關係是源自於攔沙壩,而非步道,故甲之遺屬應請求國家賠償責任之對象,應是水利管理機關。A並非攔沙壩或者河川之管理機關,故A自不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而就水利機關而言,步道側有設置警告標誌,然甲仍不顧警告標誌強行橫越而致甲死亡。若甲之遺屬向水利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則水利機關應得主張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以甲之橫越攔沙壩之行為為冒險行為,減輕或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 (字數: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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