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甲某日開油罐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上,因天雨路滑,於國道1號南下桃園端不慎傾覆並起火。消防局接獲通知前往搶救完成後,發函對甲表明要收取執行費用。試問消防局之搶救行為,性質為何?嗣後消防局向甲發函表明要收執行費,是否有理由?甲於消防局搶救之當下認為將油罐車拆解之行為違法,要如何提起行政救濟?請以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分析之。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即時強制之要件與行政執行之特別救濟程序。如果對於行政執行法有充分了解,應能夠順利釐清本題為即時強制,而不能與代履行混用。
- 難度
- ★★☆☆☆
- 誤區
-
- 即時強制是以無處分設定義務為前提,為了防止犯罪及危害發生或擴大所採取之特別行為。但並不代表即時強制一定只能使用在根本無需作成行政處分之情形。來不及作成行政處分設定義務之情形下亦得採取即時強制。
- 行政執行之方法並不能混用。縱使是即時強制與行為不行為執行之義務亦同。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3年10月,4版,頁15-5、15-16、15-51~15-52。
- 正解
-
- 應先論述搶救行為為即時強制。
- 接著應釐清代履行才有收取執行費之問題,即時強制並沒有收取執行費之規定。故消防局向甲收取執行費之行為違法。
- 再來就即時強制之聲明異議特別救濟程序寫出,並論述無論何種行政執行行為皆應利用聲明異議之規定救濟,之後才可提起行政訴訟。
- 參考詳解
- 針對本題所問之三問題,分述如下:
- (一)消防局之搶救行為為即時強制,試述如下:
- 按即時強制係執行機關為防止犯罪發生或避免重大損害之急迫情事,得未作成處分即直接採行執行措施。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即時強制由於不需要以處分設定義務而直接採行,故其性質為事實行為。
- 經查,本題甲於高速公路駕駛油罐車,於國道1號翻覆,由於國道車流量大且車速普遍偏快,若後車追撞甲翻覆之油罐車,極易導致起火之重大公共危險而影響公速公路用路人之人身、財產安全。故消防局為了防止上述公共安全之重大危害發生,而未經作成處分之情況下即著手搶救,該行為應為行政執行法第36條以下之即時強制。
- (二)消防局不得向甲收取執行費:
按行政執行法之各種執行行為,僅有同法第29條之代履行,賦與執行機關得預估執行所需之費用,作成處分命義務人繳納執行費之規定。其餘金錢給付義務、怠金、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執行手段,皆不須向人民收取執行費用。故依上述,消防局之執行行為既然是即時強制,則消防局為搶救之行為,不應向甲收取任何費用。 - (三)甲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行政訴訟救濟:
- 按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係對於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所有執行行為,於執行終結前,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而聲明異議後仍不服,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見解,仍得續行提起相應類型之行政訴訟救濟。
- 經查,消防局對甲之傾覆油罐車之搶救當下,若甲認為消防局拆解甲之油罐車的行為違法,基於上述消防局之執行行為為即時強制之性質,甲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消防局聲明異議。若對於聲明異議之結果仍不服,由於提起行政訴訟時,搶救行為已經結束,故甲應類推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提起確認事實行為違法之訴,以為救濟。
- (字數: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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