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A市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新都市計畫。甲之土地因被劃入公園預定地而喪失建築之可能性。後甲將土地出賣給乙。在甲將所有權移轉於乙前,買受人乙對上述被劃入公園預定地之都市計畫不服,試問乙得否及如何對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又乙於纏訟多年後於115年10月15日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判決中認定內政部承辦人就該都市計畫之核定如有故意違法之情形,則乙於117年5月9日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結合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起訴要件以及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本質上是客觀訴訟加上主觀訴訟,起訴的要件、訴訟參加、判決效力都與一般主觀訴訟的訴訟類型不同,在準備上應該要特別留意。
- 難度
- ★★★☆☆
- 誤區
-
- 以往認為都市計畫之核定行為為行政處分,可以對核定處分救濟。但現在應一律提起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救濟。
- 應該就乙尚未遭都市計畫侵害之狀態得否提起救濟加以著墨。此亦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起訴要件與一般主觀訴訟不同的地方,也就是預見未來將受都市計畫侵害,亦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3年10月,4版,頁19-53、20-16。
- 正解
-
- 應先論述乙是否具備提起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當事人適格。必須特別就被告機關、是否需權利已受侵害加以論述。
- 接著就國家賠償兩年時效之計算加以說明,得出乙仍得請求國家賠償,尚未罹於請求權時效之結論。
- 參考詳解
- (一)買受人乙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以下,以核定都市計畫之機關內政部為被告,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訴請法院確認都市計畫違法。試述如下:
-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認為,都市計畫之訂定,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此乃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避免人民因都市計畫之發布,但卻無法即時提起行政救濟,而導致需要等具體行政行為作成後才救濟,緩不濟急而設。
- 而行政訴訟法第9章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其具有「客觀訴訟」之功能。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第1項即規定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要件:
(1)主體為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
(2)標的為民國109年7月1日後發布之都市計畫。
(3)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4)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
(5)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內提起訴訟。 - 本題,乙現雖非該地之所有人,僅係買受人,然甲欲出賣之土地因被劃入公園預定地而喪失建築之可能性。此即該當了上述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都市計畫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訴之要件。又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因具備客觀訴訟之性質,不如一般相對人訴訟般要求必須是處分相對人方得提起行政訴訟。綜上,乙現雖非土地所有權人,然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第1項僅規定「人民」,故乙在此亦符合該條項人民訴訟主體之要件。故在此乙有訴權,並須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即內政部為被告,訴請法院確認都市計畫違法無效。
- (二)內政部承辦人就該都市計畫之核定如有故意違法之情形,則乙當得書具國家賠償請求書向內政部請求國家賠償:
-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又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經查,內政部之承辦人如核定都市計畫有故意違法,而侵害乙之財產權,則內政部該當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又乙係於115年10月15日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中得知上述核定之故意違法行為,為知有國家賠償事由之起算時點。復乙於117年5月9日欲請求國賠,由於117年5月9日當時尚未罹於國賠法第8條第1項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之期間。故乙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書具國家賠償請求書向內政部請求國家賠償。
- (字數: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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