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何謂「輔助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其與多層次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有何相關性?請詳述。
(108年薦升簡)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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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性原則作為世界地方自治重要的原則,亦落實於我國的地方自治當中,且該原則亦為自治的法理原則之一。惟其具有更深層的意涵,尤其是施行於治理實際層面。此部分多以歐盟作為案例,該聯盟的條約敘明輔助性原則的重要性,並據此實施改革,形成MLG。這些內容從輔助性原則發展至治理層面,強調分權的原則亦為治理的重要精神之一。
- 難度
- ★★★☆☆
- 相關試題
- 近年來,地方自治團體致力於舉辦各種國際活動與賽事,成為新的發展趨勢。請從多層次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的觀點,探討地方自治團體在此趨勢當中面臨的課題與對策。(112原3)
- 考點命中
- 方彥鈞(2023)。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重點整理。高點。1-29 – 1-35頁。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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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敘明輔助名原則基本內涵及與歐盟的連結。
- 主體:詳述輔助行原則與歐盟依據該原則進行的MLG措施。
- 結語:不用寫。
- 參考詳解
- 誠如世界地方自治宣言認為,公共事務應由最接近公民之地方政府負責處理(those basic units of local government which are closest to the citizen),此為輔助性原則的核心精神,即地方事務處理以地方政府優先,國家的介入僅為補助性地位。歐盟(European Union)條約自1993年確立以來即採用輔助性原則的精神,以防止共同的權力無止盡擴張,並維持共同體與會員國間的權力平衡;並經由多層次治理與輔助性原則,確立了歐盟、國家與區域三個層級。茲就題示,說明輔助性原則並以歐盟為例敘述如次:
- (一)輔助性原則
- 係指地方自治團體所造成的違法狀態,如能夠藉由其他內部途徑加以排除解決,則自治監督相對於這些途徑而言,僅具補充地位。易言之,若無法透過其他途徑排除地方自治團體所造成的違法狀態時,國家始能採取自治監督加以介入。本原則至少包含以下兩個內涵:
(1)國家採取自治監督必須出於保護公益之考量。
(2)國家採取自治監督必須已窮盡地方自治團體之內部解決途徑。 - 基於此原則,可推論出兩種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時應注意之原則:「地方優先」與「上升分配」。前者說明關於地方事務的處理以地方政府主體優先,中央機關的介入為次要手段;後者則是說明,為使地方政府有權限處理地方事務,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應以地方為首要分配對象,剩餘權或其他有全國一致性需要者才劃歸中央。
- 係指地方自治團體所造成的違法狀態,如能夠藉由其他內部途徑加以排除解決,則自治監督相對於這些途徑而言,僅具補充地位。易言之,若無法透過其他途徑排除地方自治團體所造成的違法狀態時,國家始能採取自治監督加以介入。本原則至少包含以下兩個內涵:
- (二)輔助性原則與多層次治理的關係-以歐盟為例
歐盟在輔助性原則的帶動下,與其成員國展開大規模的改革,特徵如次:- 要求實施分權,一些原來具有中央集權傳統的國家也逐步實行權力下放和地方分權,增強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力,減少中央調控,擴大財政自主、非官僚化,提高行政效率、對民眾的回應性和鼓勵公民參與,使民眾更容易接近。
- 權限垂直劃分的明確化與聯邦化,使地方政府具有自治權限主動處理區域內之事務。
- 國家憲政權力結構的變革,由於歐洲的整合,促使國家參與決策機制的權力逐步移轉到歐盟及其國內的區域與地方政府,創造出「歐盟」、「國家」和「區域」此三種層級系統所組成的多層級組織。
- (字數: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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