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一、A 國立大學教師甲於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提出升等副教授之申請,經系教評委員會、院教評委員會、校教評委員會審議後,均決議該升等案不通過。在該評議程序中,系教評委員會及院教評委員會均僅通知甲師決議結果為不通過,得於一定期間內對決議結果提出申覆,但未有任何說明及理由,亦未附上會議紀錄。甲師主張系、院教評委員會應提出評議理由及會議紀錄,供其閱覽,否則無法提出對自己實質有利的申覆內容。該系、院教評委員會則認為其決議為行政內部擬稿,非行政處分,不必提供給甲師閱覽。試問:甲師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112四等書記官第一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閱卷或申請提供資訊之要件,及分離原則,上述兩條文不管在申論題或者是選擇題都有蠻高機率考出。故本題算是中規中矩考出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之重要爭點。
- 難度
- ★★★☆☆
- 誤區
-
- 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閱覽卷宗之要件不同,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閱覽卷宗之要件較嚴格,必須區分。
- 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內部擬稿文件,基於公益必要亦可裁量提供之,但行政程序法並無例外不得提供。
-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與閱覽卷宗,得同時併行,無排除關係,在作答時要留意。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3年10月,4版,頁13-20~13-23。
- 正解
-
- 應先說明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閱卷或申請提供資訊之要件。
- 再就甲請求閱覽卷宗之訴求,分析其如果依照行政程序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命運可能不相同。
- 參考詳解
- 甲師主張是否有理由,應視其是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卷宗而有所不同:
- (一)閱覽卷宗及資訊公開之規定
- 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行政機關得拒絕提供閱覽。
- 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政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 (二)經查,甲師升等不通過,需經過系及院教評會之審議,最後由A學校對甲作成最終升等與否之決定,性質為行政處分。至於系、院教評委員會之評議理由及會議紀錄,僅是處分作成前之準備行為,該當上述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因而學校得依上述規定不提供甲閱覽。然甲師主張系、院教評委員會應提出評議理由及會議紀錄,供其閱覽,否則無法提出對自己實質有利的申覆內容。若甲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A校提供上述評議理由及文件,由於升等與否事涉甲之客觀學術評價,對於系及學校發展具有公益性質,則A校應可適用對公益有必要之但書,而予以提供,甲之主張或許有理由。若甲是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由於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沒有例外,故甲之理由難以使機關裁量予以閱覽卷宗,甲之主張無理由。
- (字數:629)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