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二、現有100戶住戶之A公寓大廈(集合式住宅),經乙主管機關檢查發現其消防安全設備違反消防法(以下稱同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且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對此,乙機關遂依同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科處罰鍰,再通知場所管理權人甲限期改善,惟其屆期仍不改善。試問:此一情形,乙機關得否依同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對A公寓大廈之管理權人甲按次處罰,並對系爭A公寓大廈作成停止使用之處分?(25分)
參考條文
消防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112移民行政四等第二題】
- 解析
- 本題並不難,因參考條文已有列出裁量之順序。故考生只要依法條操作即可,另從本題要延伸出來的概念是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及合義務裁量之概念,必須留意。
- 難度
- ★☆☆☆☆
- 誤區
- 按次連續處罰之性質為行政罰,與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有爭議不同,故在此不可討論按日連續處罰之爭議。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3年10月,4版,頁4-15~4-17。
- 正解
-
- 應先敘明行政處分合義務裁量之概念。
- 直接就乙機關適用消防法第37條第2項為裁量,說明乙機關得作成題目所述之處分。
- 參考詳解
- 乙機關得依同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對A公寓大廈之管理權人甲按次處罰,並對系爭A公寓大廈作成停止使用之處分:
(一)按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必須依法規所規定之範圍內行使,倘若踰越法規之範圍,或者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與法規之目的不符合,或者任意選擇處分相對人,而不依照法規所規定之處分順序為之,則構成裁量瑕疵,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 - (二)經查,A公寓大廈被查獲有其消防安全設備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經乙機關限期改善後,依消防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裁處管理權人甲罰鍰及命限期改善,但仍屆期未改善。則上述情狀A公寓大廈及甲符合消防法第37條第2項所規定之「經同法第1項限期改善並且裁罰,再限期改善後,仍不改善」之按次處罰要件。故在此應認乙機關得依同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對A公寓大廈之管理權人甲按次處罰,並對系爭A公寓大廈作成停止使用之處分。
- (字數: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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