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甲原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小學教育科薦任第8職等科長,其於2023年5月承辦A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業務時,不慎洩漏甄選問題給其中一位甄選者。教育局知悉甲之違失情形後,即對甲記過。試問甲對於記過之行為如何救濟?(25 分)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人事行政行為之救濟。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作成後,支配公務員許久之特別權力關係已遭解構。由釋字第785號所建構之「侵害顯屬輕微」即不得提起司法救濟之界線究竟為何,實務亦逐步透過判決釐清中。
- 難度
- ★★☆☆☆
- 誤區
-
- 須留意「人事行政行為」之救濟,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加以救濟,非以訴願方式,是替代訴願程序。
- 而對於「人事行政處分」,究竟應提起撤銷復審或課予義務復審,依據不同,務必要如同訴願法般寫清楚救濟途徑。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2023年10月,4版,頁17-32。
- 正解
-
- 應先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敘明公務員人事行政行為救濟之途徑,分為復審及申訴再申訴。
- 再就本題「記過」之行為,究竟會對甲之公法上升遷、考績權利造成負面影響,從而定性記過之人事行政行為為一行政處分。再敘明對於記過行為,應提起撤銷復審及撤銷訴訟救濟。
- 參考詳解
- (一)甲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25條提起撤銷復審及撤銷訴訟:
-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即對於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作成突破性見解,該號解釋認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惟如侵害顯屬輕微者,經申訴、再申訴程序,即因不符合行政訴訟之起訴要件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故實務上對於何種人事行政行為為本號解釋之「侵害顯屬輕微」而僅構成不當,不構成違法之行為之範圍則有爭議。
- 復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撤銷復審。另同法第72條規定,對於復審決定不服者,得續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經查,本題甲遭教育局記過,雖該記過不至於馬上影響甲之公務員身分、官職等或俸給,然於年終考績計算時,甲有記過將會對年終考績之分數造成影響,僅而影響甲該年度年終之等第。該考績等第後續亦會對甲之升遷、考績獎金及升遷調動等公法上權利受侵害。故應認該記過之性質應係行政處分。從而甲應得對該記過處分一保障法第25條第1項提起撤銷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不服,則應續行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 (字數: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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