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我國地方自治團體意指為何?我國地方自治團體施行地方自治時,即具備那些特性?試說明之。
(105年地方特考三等)
- 解析
-
本題可算是考生對於地方自治基本的概念爾,雖於現在的考題已經非常少出現,但卻是在回答其他申論題時的基礎概念,至於選擇題則仍為常出現之題目,不可不注意。解題最好的方式從思想和制度切入,再依序論述即可。
- 難度
- ★☆☆☆☆
- 正解
-
- 破題:簡述制度性保障說與住民自治及團體自治。
- 主體:詳述制度性保障說與住民自治及團體自治。
- 結語:簡述制度缺失/可不寫。
- 參考詳解
- 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係基於憲法保障之下,國家授權予其行使地方自治之權力,此即「制度性保障」,釋字第527號、550號與553號解釋等皆已闡述過其概念。又我國地方政府基於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分別設置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各司其職、相互監督。我國地方自治之特性有二:「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前者具有政治意涵,後者則為法律意涵,於當代民主國家之地方自治,兩種特性相輔相成。茲就題示,分析如下:
- (一)地方自治團體之意涵
- 依釋字第498號解釋文所述地方自治團體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
- 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係採取權力分立制(separation of powers),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獨立、各自行使其職權,又相互監督。因此我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前者的首長與後者之民意代表皆由地方居民依自己的意思投票選舉產生。
- 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受到憲法所保障,即制度性保障。亦即地方自治團體在國家授權之下,有其核心自治權,中央或上級政府即便依法亦不得任意侵害。依據我國學者見解,地方自治團體之核心自治權有:「組織權」、「人事權」、「立法權」、「財政權」及「空間規劃權」。
- (二)地方自治之特性
- 住民自治:
基於民主主義理論,強調特定區域內住民的自我管制與自我實踐,並從政治觀點出發,強調地方公共事務,應經該地域內住民的同意或參與,由當地住民依其自主意思自行規劃、決定與執行;並就其結果自行負責。 - 團體自治:
係基於自由主義的立場,強調國家和地方間的分權關係,追求免於國家干涉的自由,從法律觀點出發,在中央政府的主導決定下,劃定國家領土內的特定區域,賦予於獨立國家之外的法律人格,得依自己的意思與目的,經自己成立的機關,而非國家派任機關,自行處理該地域內的公共事務。 - 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相輔相成:
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具有手段目的並行而互補關係。住民自治須以團體自治為前提,地方自治才不至於淪為空談;團體自治若無住民自治,固可避免中央權力的壓迫,但來自地方權力機關的內部壓迫,對住民造成的痛苦可能更為直接、更切身感受。當代立憲主義國家,不分英美法系或歐陸法系,二者在觀念上趨漸一致,地方自治的理念,莫不兼含兩者。
- 住民自治:
- (字數: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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