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一、統一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今年出資新臺幣290億元,取得家福股份有限公司3分之2股權,兩間公司並預計簽訂合併契約,該當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行為。於簽訂結合契約前,統一公司及家福公司即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之情形,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審查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7項及第8項規定,將限制結合之期間延長至50工作日,並依同法第13條作成准許結合之決定。並於決定准許結合之公文書主文外,附記下述之要求: 1.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小型供貨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之修改或替換,不會對中小型供貨商更為不利。 2.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對於個別供貨商所取得之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
試問:
(一)公平會准許結合之決定性質為何?
(二)公平會於決定准許結合之公文書主文外之2項附記之性質為何?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依據最新之統一公司併購家樂福之時事出題。必須理解的是,有關行政法之時事,很常被當作出題之材料,且本題所涉及的又是行政處分之附款,向來為考試熱點,務必留意。
- 難度
- ★★★☆☆
- 誤區
-
- 行政處分非皆為形成公法法律關係,像是本題之公平會准許兩家公司結合,即為形成私法關係之行政處分。
- 必須清楚論述附記之性質究竟為附款之何種類。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3),《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7-69。
- 正解
-
- 第一,須先論述行政處分要件及判斷之要點。
- 接著,須先引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對於附款之類型,再介紹完負擔之附款之定義後,再行涵攝。
- 參考詳解
- (一)公平會准許結合之決定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
- 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行政處分除形成公法法律關係外,亦可形成私法關係。
- 經查,公平會對統一入股家福公司,實質上構成併購之私法上結合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及第13條之規定,於審查後將限制結合之期間延長至50工作日,並依同法第13條作成准許結合之決定。則公平會對於兩公司結合之具體事件作成決定,將限制結合時間延長至50日,及最後准許兩公司為結合,係已對兩公司之公法上規制之私法上結合行為權利造成限制,具有對外法效性。從而可以認為公平會准許結合之決定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
- (二)公平會於決定准許結合之公文書主文外之2項附記之性質為附負擔之附款:
- 又行政處分之附負擔附款,依同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係於行政處分之主要內容以外,對行政處分相對人所增加之額外不利益之義務。
- 經查,本題公平會對家福公司作成授益處分以外添加2項附記,該附記非為主行政處分核准結合之內容。其中2項附記分別要求家福公司應維持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小型供貨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之修改或替換,不會對中小型供貨商更為不利;及要求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對於個別供貨商所取得之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皆係額外要求家福公司於結合後3年內遵守對供貨商遵守一定之義務,不得造成壟斷或哄抬費用之效果,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足認上述2項附記其性質應為附負擔之附款。
- (字數: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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