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甲診所為A市衛生局行政委託,對民眾強制施打感冒疫苗之合作診所,凡接獲A市衛生局施打疫苗之通知書之民眾,即應前往指定診所施打,否則會受行政罰。2023年4月下旬,甲診所被周刊踢爆將一般點滴用葡萄糖作為感冒疫苗施打,受施打人數莫約3000人。A市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後,派員訪查,並命甲診所提出被接種人之申請資料。經查證屬實,係甲診所內乙資深醫師負責監督疫苗之施打。A市衛生局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欲對甲裁處200萬元罰鍰。試問:
(一)若已施打葡萄糖疫苗之民眾丙認為A市衛生局之通知書違法,因感冒非第一類法定傳染病,依法行政機關並無強制民眾要施打感冒疫苗之權限。試問丙如何救濟?
(二)若甲診所對A市衛生局之派員訪查行為不服,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針對已執行完畢之處分的行政訴訟類型作測驗,以熟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訴訟為目標。另外,亦須注意,縱使是在裁處程序之程序行為,原則上亦不得單獨提起救濟。
- 難度
- ★★★☆☆
- 誤區
-
- 必須留意,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可能,由於無法回復原有之狀態或除去,若欲確認違法,必須提起一般確認訴訟救濟之。
-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程序行為,縱使在行為上多麼像行政處分,原則上亦不得單獨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3),《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13-28~13-30、19-31。
- 正解
-
- 第一小題,必須先定性該通知書之性質為行政處分,接著在論述施打完疫苗即為行政處分以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情形。而後就該執行完畢已無回復原狀可能之情形,選擇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處分違法之訴作為救濟類型。
- 第二小題,須定性A市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後,派員訪查,並命甲診所提出被接種人之申請資料之行為,皆為裁處前之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上不得獨立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參考詳解
- (一)丙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以資救濟:
- 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確認處分違法訴訟,係對於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可能,但仍有確認利益時,即得依本條項提起確認訴訟救濟。若處分仍可透過撤銷訴訟以回復原狀,如退學、罰鍰之繳納等,則不可逕為提起確認訴訟。蓋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
- 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之見解,認定行政機關之通知書,必須實質認定,不得形式上僅以通知書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 經查,依題示,如民眾凡接獲A市衛生局施打疫苗之通知書之民眾,即應前往指定診所施打,否則會受行政罰。該通知書即對收到通知書之人民產生「一定要前往診所施打」之一般行為自由權產生拘束效力,生終局對外之法律效果,而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要件。
- 然而,本題丙係接獲該通知書,並已完成強制疫苗之施打。則該處分即已因疫苗施打完畢而解消。丙無法透過撤銷訴訟之方式,請求法院判決將身體回復到尚未打疫苗之狀態。故如丙認為該強制施打疫苗之通知書違法,非提起撤銷訴訟,而是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以資救濟即可。
- (二)甲診所對A市衛生局之派員訪查行為不服,僅得對於最終裁罰處分提起救濟之程序中一併聲明不服:
- 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對於程序行為,僅得附隨最後處分一併聲明不服,此係基於行政效率之要求。例外在對於處分不能提起救濟,及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或法律有特別規定,才可例外對於程序行為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 經查,A市政府為了裁處甲診所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派員訪查甲診所,該訪查行為即為裁處前之調查程序,所為之訪查為程序行為。是以,若甲診所對訪查之程序行為不服,不得直接對該訪查提起行政訴訟,而是需要甲診所對200萬元罰鍰之裁處提起行政救濟之程序中,一併對於訪查之行為聲明不服,方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所揭示之程序行為理論。
- (字數: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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