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二、甲向乙縣政府承租公有地種菜,嗣後乙縣政府因該公有地另有開發計畫而須於租約屆期前提前收回。依租約所載,若乙縣政府有租約屆期前提前收回之情事,得依乙縣公有地承租人使用人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拆遷補償費用。惟甲依前揭自治條例提出申請後,經乙縣政府以丙函回覆不符法定要件,而予以否准。甲不服丙函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請問:
(一)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有理由,而撤銷丙函,命乙縣政府另為適法處分。乙縣政府不服,其可否提起行政訴訟?(10分)
(二)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無理由,甲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甲之申請,完全符合乙縣公有地承租人使用人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遂撤銷丙函,並命乙縣政府對於甲之申請,應依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乙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惟乙縣政府遲未依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作成核發拆遷補償費用之行政處分。甲得否聲請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15分)
【110地特法制第二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訴願法第95及第96條,行政機關對於訴願決定不服,是否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考點,以及行政訴訟法上是否得聲請機關做成處分之強制執行。第二個考點相對於考生而言較於陌生,蓋行政訴訟法第304條以下之規定,考試上向來不是熱區;然對於訴願決定是否得提起行政訴訟,則是很基本的問題,在此不能出現錯誤,否則跟其他人之分數就可能有比較大之差距。
- 難度
- ★★★★☆
- 誤區
-
- 須留意,訴願制度是糾正下級行政機關之處分。故原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不服,是不能提行政訴訟的。
- 另外,對於判決的債務人是行政機關時,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執行方法,只有請法院發函上級機關督促應為行政之機關執行才行。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3),《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18-30。
- 正解
-
- 第一小題,應就訴願法第95條及第96條之規定做論述,進而得出對訴願決定可提行政訴訟者,只有人民,或立於人民地位受處分之行政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 第二小題,著重於行政訴訟法第305條及第3項規定之論述,即闡明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法院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而不能直接對公庫進行強制執行。
- 參考詳解
- (一)乙縣政府依法不得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按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同法第96條復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由於訴願法係準爭訟程序,除有再審之法定原因外,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重開程序、任意撤銷或變更。另外,訴願制度亦有行政一體之上下監督之功能。又訴願法第4及第5條規定,僅有「人民」可以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不包括原處分機關。是以,原處分機關僅能接受訴願決定,不得續行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經查,本提訴願決定機關既已做成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命乙縣政府另為適法處分。則依上述訴願法第96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即乙縣政府此時即須重為處分,且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亦即,在訴願人甲未對於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乙縣政府並不得對訴願決定表示不服而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如此方能促進行政效率及達成訴願法行政監督之作用。
- (二)甲得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強制執行,使法院通知乙縣政府對於徵收補償業務之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但法院不得直接作成核發補償費之行政處分作為執行之手段:
- 按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同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法院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 然而課予義務判決,有待機關為實現內容判決之處置。若被告即原處分機關不依法院判決之意旨對人民作成行政處分,則因法院並非行政機關,且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亦無行政法院得直接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此時法院並不能直接作成實現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處分。如法院逕自作成行政處分,無異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是以,在本題乙縣政府遲不對甲作成徵收補償處分之情形,甲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使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通知乙縣政府有關土地徵收補償業務之上級機關即內政部督促其如期履行,並不能聲請法院直接作成特定行政處分之強制執行。而若乙縣政府精內政部宜在督促而不履行作成徵收補償處分之義務,則可能面臨監察院糾彈或怠於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的問題。
- (字數: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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