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根據我國憲法與相關法律的規定,立法院監督總統和行政院院長的權力有那些?請詳細說明之。
(111普考)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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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考古題,109年地特三等剛剛考過幾近相同的考題。然109年地特三等的題目涵括兩個子題,但111年普考則限縮在其中一個子題上,惟必須留意的是當時的考題聚焦在憲法規定上,但這次的考題除了憲法外,還附上一句「相關法律的規定」,而且是以立法院作為主詞,總統和行政院長作為受詞,論述前者對後兩者的監督權力,審題時必須謹慎、小心。事實上,111年的狂作題班課程,我們也有關注到台灣憲政體制運作的議題,在課堂上也有設計相似題目給學員練習,考場題神也有收錄。預期一般考生應該都能拿到15分的基本分,但要拿下更高的分數,完整度是關鍵因素。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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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題目中包含「憲法規定」和「法律規定」兩部分,審題時絕對不要「看走眼」,仔細審題才不會遺留扣分點。
- 由於題目限定是「法條上的規定」,因此正文部分不可偏題,實務運作的部分可以留在結語部分處理。
- 參考資料
-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2年,頁9-32~9-33。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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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時,可以先帶入我國的修憲,確認我國現行憲政體制的類型。
- 正文部分,可以直接分成兩段,一段論述立法院對總統的監督;另一段則敘述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監督,但同時都必須盡可能包含憲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
- 結語部分則可以進一步串連兩個子題,爭取額外的加分機會。
- 參考詳解
- 1997年我國進行第四次修憲(以下簡稱「九七修憲」)將我國憲政體制由早先修正式議會內閣制,朝向類似法國半總統制修正。除引進議會內閣制的不信任投票與解散國會機制外,還賦予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需立法院同意之權力。有關我國現行憲法與相關法律,如何規範立法院對總統和行政院長的監督,分別敘述如下:
- (一)立法院監督總統的權力
立法院對總統的權力監督機制,主要包括彈劾提案權、罷免提案權、調查權、人事同意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與聽取國情報告權等。- 彈劾與罷免提案權。總統的彈劾程序係由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總統即應解職。至於總統罷免的程序,係由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交由公民複決,經公民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即通過。
- 調查權。九七修憲後,總統的彈劾提案權由監察院移到立法院,調查權做為彈劾權的工具性權力,在2004年由大法官做出釋字585號解釋,首度宣示立法院本於職權擁有充份完整的國會調查權。即使如此,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仍僅規範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的程序,也從未行使過調查權,使得立法院透過調查權監督總統的機制仍未充分落實。
- 人事同意權。依憲法規定,包括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另依據《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緊急命令追認權。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2000年第六次修憲於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條項下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說明。惟迄今尚未有人任何一位總統應邀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二)立法院監督行政院長的權力
現行憲法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主要透過倒閣權、法案議決權、覆議制度與質詢權加以落實。- 倒閣權。依據修憲後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法案議決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議決通過後,除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得由行政院要求覆議外,行政院有依決議執行的義務。
- 覆議制度。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質詢權。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行政院則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任。其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的義務,而根據大法官解釋,立法院為監督行政部門,可以行使調查權,除可調閱相關文件、資料之外,亦可經院會決議,要求行政官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 基於以上,觀察立法院、總統與行政院三者間的憲法與相關法律規範,我國憲政體制確實符合半總統制的重要制度要件。然也有學者進一步指出,就實際政治運作而言,總統與行政院幾乎為上下隸屬關係,並不符合半總統制下「行政權二元化」的制度特徵,同時立法院的倒閣權難以行使,這也使得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規定似有流於虛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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