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一、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請問,何謂「一般法律原則」?除了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已經明文規定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機關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裁量有界限原則」等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一般法律原則」?近來有壽司業者推出「名字中有鮭魚」字者,可以免費享有招待,引發許多人直接至戶政事務所改名,再利用姓名條例(如附錄)中,可以有改名三次之機會,享有免費的鮭魚大餐後,再立刻改回來原來之姓名。如果您是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問如何適用「一般法律原則」處理類此個案?(25 分)
附錄: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111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第一題】
- 解析
- 本題針對鮭魚之亂的時事議題與行政法之基本原理原則連結。而最近李惠宗老師於2022年12月份月旦法學教室有撰文探討,應係其出題。然而無論是否看過此篇文章,對於行政裁量本須符合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是所有學習行政法者皆應知道的基本原則。
- 難度
- ★★★☆☆
- 誤區
-
- 必須留意所有國家行政行為,無論裁量行政或羈束行政,皆須符合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第4至10條。
- 而考生應突破改姓名皆得隨意為之的通念,必須回到法律的要件去審視。當民眾申請改名時,依題目所示之姓名條例的規定決定准否改名,方符合依法行政而不至於違反權利濫用原則。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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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顯丞(葛律師)(2023),《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3-13~3-14。
- 李惠宗,鮭魚之亂的解方,月旦法學教室,2022年12月,242期,頁9-11。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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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先論述一般原理原則於國家行政行為之應用。
- 第二,再論述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所衍生出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敘明國家和人民都有遵守誠信原則之義務。
- 第三,就本題申請改名之情形,依姓名條例之要件結合誠信原則加以得出戶政機關於以要吃鮭魚餐而改名之人民申請改名,應駁回其決定之結論。
- 參考詳解
- 戶政事務所主任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條依法行政原則及第8條誠信原則處理此案: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需符合依法行政及一般原理原則。是以無論是羈束行政或者是裁量行政,行政機關皆須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及一般原理原則。而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除行政程序法第4條至第10條外,亦可自憲法及釋憲實務尋得基礎,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二)另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此條係源自於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而來。依據實務見解,無論係國家公行政或者人民,皆須遵守誠信原則之義務,於民法領域如此,行政法領域亦復如是。又誠信原則之子原則有可分析出權利濫用禁止及禁反言原則。故如人民為圖較高額之補償金,故意於徵收處分做成後,於該地段興建建物,則此時徵收補償機關得以人民違反誠信原則為由給予未興建建物地段核算之補償費。
- (三)本案之涵攝:
- 經查,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雖有三次。但並非得允許人民恣意以任何理由申請改名,申請改名必須符合上述第6款所謂「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而申請改名是否有特殊原因,有賴戶政事務所受理案件時依個案裁量,並且受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拘束。
- 今如有民眾以為了吃免費鮭魚餐點為理由,申請改名為鮭魚,復於吃完後可能又申請改回原名,則此時身為戶政事務所所長,可以以該些民眾申請改名之原因非特殊原因,純係濫用法律上之權利,為圖飽食之私慾,與因特殊原因而更改姓名之立法目的無關為由,對戶政事務所下屬下達職務命令,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於承辦此案件時,以人民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依法行政及第8條誠信原則為由,駁回更改姓名之申請。
- (字數: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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