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三、甲公立學校乙班學生於學校外掃區域打掃,學生 A 拾獲棒球後,以掃把充當球棒,與學生 B 進行投打遊戲。學生 A 第 3 次揮棒時,掃帚頭與把柄分離而飛出,擊中投球學生 B 左眼,致 B 眼睛受傷,乙班導師丙當時並未在現場。B 家長 C 主張,導師丙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因其怠於執行職務致 B 眼睛受傷,並要求甲校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B 家長 C 之主張是否有理?(30 分)
【111警察法制三等】
- 解析
- 本題考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賠責任的要件。該要件並沒有寫在法條上,而是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出現,並應搭配裁量收縮理論作答。故本題難度中等,因為涉及實務見解之運用。
- 難度
- ★★★☆☆
- 誤區
-
- 必須留意,並非所有機關看似怠為不作為之情形,皆該當國賠法第2條第2項怠為不作為之國賠責任。需要該當裁量收縮而國家仍不作為而致人民受有損害時,方有該條項國賠責任之適用。
- 另外需注意,公立學校於實務上得作為行政法上之行政機關,而有國賠法之當事人適格,得作為賠償主體。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2),《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20-8。
- 正解
-
- 首先,應先論述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公務員怠為執行職務國賠責任之規定。
- 第二,需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對於公務員不作為國賠責任要件之建立,是建立在機關裁量收縮,對應為之行政行為已無裁量權之情形。
- 第三,就本題導師丙究竟有無構成國賠法第2條第2項怠為執行職務,需視丙對於該監督疏懈之情形有無裁量收縮,須依法規及個案情形而定,要學會假設。
- 參考詳解
- B家長C之主張是否有理,需視丙監督疏懈之情形有無裁量收縮而仍不作為而定:
(一)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須負國家賠償責任。而公務員對於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是以,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亦有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而國家先代位賠償後,得再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求償。國家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二)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建立公務員怠為執行職務國賠之重要要件,即該不作為係處於「裁量收縮」,而公務員沒有作成特定作為義務時,才有可能該當國賠法第2條第2項「怠為不作為」之定義,亦即所稱怠於執行職務,指就保護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法規所定職務,依該法規已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不執行。該號解釋文敘明:「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即明此旨。
- (三)經查,本題受傷學童B之家長C,主張學生於學校外掃區域打掃旦未打掃而改玩投打遊戲,導師丙當時並未在現場,從而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因其怠於執行職務致B眼睛受傷之情形。然丙此時是否依法規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義務,須視相關法規而定。如相關教育法規沒有規定於學生進行打掃時沒有卻時打掃,導師必須採取一定行動阻止,則因此時導師丙仍有裁量餘地,故C之主張疏難有理。相反地,如果相關法規有規定丙於學童遊玩當下須負阻止或糾正之義務,然卻怠為不作為,則丙此時即該當是釋第469號裁量收縮而怠為不作為,從而應對於B眼睛受傷負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國賠責任,C主張則有理由。
- (字數:793)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