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一、請分析「國會」在「總統制」、「內閣制」及「半總統制」中角色與功能的異與同。
(109普)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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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課堂上不斷強調,《政治學》一科出題有兩個重要特徵:考科間有「連動性」;同時「不會連續出題」,這一題完全符合我們的分析。國會的功能在109年身障四等才剛剛出過,我們在申論寫作班、總複習班以及臉書群組上,不但有解題提醒學員要注意「連動性」趨勢,大多數學員也都做過練習並經過批改,因此這一題對於班上的學員來說應該是相當熟悉;事實上,這個考題在102年退轉四等以及105年普考即曾出過算是經典的考古題,從105年普考到109年普考再度出題,也應證我們所說的不會連續出題的原則。必須要注意的是,與109年身障四等考題集中在偏向半總統制下我國立法院的功能,普考的題目範圍則稍微擴大到包括總統制與內閣制下的國會角色,但內容都是一樣的,只是表述的方法稍作調整即可。由於這一題屬於基本的考古題,而且在今年的身障四等考試才剛出過題,預料一般程度的考生,應該可以拿下18-20分,程度好的考生拿下22分以上的高分也不令人意外。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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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要討論國會在不同政府體制下角色與功能的異同,如果考生平常準備時並未預先整理這些異同,考試時不宜臨時花時間整理,陷入時間陷阱中。
- 本題測驗三種政府體制,內容相當龐雜,因此不要再細分「角色」與「功能」,這會佔去太多篇幅。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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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學(概要)》,高點文化出版,蘇世岳編著,2020年,頁7-8~7-11。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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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時,可以行政和立法權關係的差異,導出題目中的三種政府體制類型。
- 正文部分,寫出國會的功能,這通常屬於「同」的部分,而有關「異」的部分,只需在各子項下分別加以介紹即可。
- 參考詳解
- 當代民主國家政府組成結構中,國會屬於中央層級的議會,是指進行商議、審議與作為辯論的集會場所。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中國會代表立法權,因此國會也可稱為「立法機關」。在憲政體制分類中,立法與行政權「分立而制衡」者稱為「總統制」一般以美國為典型;立法與行政權「權力融合」者為議會內閣制,通常以英國為典型;而在議會內閣制基礎上強化總統職權者稱為半總統制,可以法國第五共和為代表。雖然國會被賦予正式且最高的立法權威,但實際上很少能夠完全掌控立法過程,以國會在政策制定上的影響力做分類,主要可分為「政策制定型國會」與「政策影響型國會」,前者可以美國的國會為代表;英國國會則偏向於後者。而國會的功能除了立法外,尚包括其他不同的職能,但在總統制、議會內閣制與半總統制下有相同點也有相異處。以下吾人即分別論述,國會在總統制、議會內閣制和半總統制三種憲政體制中角色與功能的同與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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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功能。在議會內閣制國家,國會可投票選舉產生內閣,如日本;在總統制國家,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即規定,當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無法得到選舉人團過半數票數時,由眾議院從得票最高的前二或三位候選人中,選舉一人為總統,副總統則由參議院以略為不同的方式選出;但在法國的半總統制中,總統由人民直選,總理由總統提名任命,不須經由國會。
- 行政功能。除預算案外,立法部門也會通過若干其他種類的行政部門提案。例如總統制的美國對外條約生效,須經參議院同意批准,而重要的聯邦官員也必須「經由參議院之諮詢及同意」;而議會內閣制內閣往往可以控制議會;半總統制的法國也有相當行政功能。
- 制定法律。民主政治必須依法而治,而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經由人民代表通過,這就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權。但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大多數立法機關並不會積極行使立法權政策影響有限,多數立法提案都來自行政部門。例如總統制的美國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提案來自行政部門,但美國行政部門並無法直接向國會提案,一般是透過同黨的友好議員提出;而在議會內閣制的英國,由內閣所提出的法律案稱為「公法案」(public bills),而由議員個人聯署提出的則稱為「私法案」(private bills),在數量上以及審查的優先順序上,公法案都遠遠多於、優先於私法案,通常也只有公法案能獲得國會審查通過;在法國的半總統制中,法案由內閣提交國會審議,但總統有干預的權力,干預強弱端視究竟總統或總理掌握國會多數。
- 司法功能。例如總統制的美國憲法規定,眾議院有權彈劾聯邦政府任何一位官員,彈劾案由眾議院發起,並經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成立,之後再交由參議院審理,此時須獲得三分之一以上的參議員投票通過才算完成彈劾;議會內閣制與半總統制下的國會則有倒閣權。
- 財政功能。「為人民看緊荷包」以及決定租稅與預算分配的性質和數額,是立法部門的基本權力,而經立法部門同意的預算政府才能動支,因此授權徵稅與撥款成為國會重要的功能。但目前大多數的立法部門並不草擬預算,只負責審查與刪改預算計畫。一般而言,總統制下國會的財政監督功能強於議會內閣制;而半總統制共治期間強於非共治期間。
- 監督與調查行政運作的功能。立法機關主要透過質詢和預算控制等監督行政部門,議會內閣制的英國下議院會保留「質詢時間」給反對黨,以便向內閣提出問題,半總統制亦同;總統制的美國國會則被賦予調查權,主要針對特定的行政濫權。
- 甄選政治菁英功能。在議會內閣制國家,幾乎所有的內閣成員都來自於國會中的資深議員,總理則由國會多數黨黨魁擔任;而在總統制的美國,許多位總統也出身國會,內閣閣員多有從國會中拔擢;半總統制的國會議員擔任內閣閣員後,必須辭去議員職務。
- 制憲與修憲。世界上許多國家,其憲法原即是由立法部門草擬,而且每個立法機關都有權對憲法做程度不一的修正,在柔性憲法國家如英國、紐西蘭這些議會內閣制國家,立法部門甚至是唯一有權修正憲法的機關;而在剛性憲法國家如總統制的美國,或者偏向半總統制的我國,立法部門則具有修憲提案權,之後再交由公民複決。
- 代表功能。不論是總統制、議會內閣制或半總統制,每位國會議員都代表特定地區或團體的人民,扮演政府與民眾之間連結的功能。
- 提供正當性的功能。國會的存在能助長大眾視統治制度為「合法的」,從而促進政權的正當性,這在總統制、內閣制或半總統制都具有。
- 選民服務功能。不論是總統制、議會內閣制或半總統制,國會議員都會提供選民服務,最主要的原因出自於連任勝選的需要,另一種特別的選民服務也是由國會提供,它仿照瑞典獨立的監察使制度,由國會任命官員,專門受理人民針對行政部門和文官系統所提起的各項陳情,但並非所有國家都有。
- 政治社會化功能。不論是總統制、內閣制或半總統制,立法部門透過調查,或者是質詢、國會辯論,可以將政府的活動,或者各政黨對於各項政策的看法與立場告知人民,同時扮演著教育人民的功能。
- (字數: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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