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一、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據此,申請人有依法定期限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義務,如申請人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者,即依同法(舊法)第7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假設國人某甲於國外結婚後6個月,該(新法)第79條經修法而變更處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故後法比較前法顯有更重之行政罰。申請人於結婚後1年,始回國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試問:行政機關應依戶籍法第79條之新法或舊法來處罰申請人?並請申述其理由。(25分)
【111高考】
- 解析
-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其實是出自於函釋內容。雖行政罰法第5條今年6月15日有修正「最初裁處時」為「裁處時」,然今年甫考完之考題卻不是在測驗修法內容,而是第5條「行為時」之要件。故考生必須注意,雖然當年度修法於當年度考試很重要,有可能考出,然不代表考出該條即是在測驗當年度修法內容,切勿落入見獵心喜的圈套。
- 難度
- ★★★★☆
- 誤區
-
- 必須注意行政罰法第5條「行為後」之概念,涉及行政罰上「行為」之判斷。
- 而在釐清行為後之規範概念後,必須留意法規修正之時點,來判斷有無行政罰法第5條但書之適用,在行為終結前的修法,是沒有行政罰法第5條但書的適用的,應予注意。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2),《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14-33、14-34。
- 正解
-
- 首先,應先論述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之原則及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意義,特別是「行為後」之要件。
- 另外,亦需提及行政罰法第27條對行為裁處之概念,其行為「終結」之概念。
- 接著,再就本題修法之時間軸,具體論述行為之時點,評論有無行政罰法第5條但書「從輕原則」之適用。
- 參考詳解
- 行政機關應依照戶籍法第79條之新法對甲加以處罰,理由如下:
(一)行政罰法第27條及第5條之概念- 按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是以,行政機關對於一違法行為具有裁處權,係自「行為終了時」起,方得為裁處行為。
- 又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係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然本條適用但書之從有利原則之前提,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才有適用。換言之,若行為仍在持續中,除行政機關尚不得為裁處外,亦非行政罰法第5條之「行為後」,故無該條但書之適用。
- (二)本題甲之行為無行政罰法第5條從輕原則之適用
- 經查,本題甲係於外國結婚後六個月,戶籍法第79條方修正為較重之罰鍰。然戶籍法第79條規定,其處罰之構成要件係「申請人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如甲一直未回台辦理登記,當然行政機關應該另外審認甲之不作為是否該當與作為相同之評價,而認定違法之行為時點加以認定是否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然甲係於結婚後「1年」始回台辦理登記,可以認為甲之違反戶籍法構成要件之「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之行為,於結婚後一年始終結。該辦理登記時間點後,行政機關方得起算才處權期間,亦為行政罰法第5條之「行為後」之起算時點。
- 是以,甲於國外結婚後6個月戶籍法修法為對甲較不利之新法,然該修法係於甲「行為持續中」所為之修正,因甲於結婚後1年始完成該違法行為。故此時該情形並無行政罰法第5條但書「從新輕原則」之適用,蓋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之從新從輕原則,係以行為後,機關裁處前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才有依本條論斷新舊法何者對於受處罰者有利之可能。
- 故,行政機關此時應依戶籍法第79條之新法對甲裁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因甲於登記行為後,並無法律修正之情形,該時空早已適用新法。
- (字數: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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