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二、下列案例中之某甲及某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一)A 警察於休假日穿著制服,配戴警槍,在郊區道路偽稱臨檢,攔下機車騎士某甲,趁機洗劫財物。(13 分)
(二)B 市某人行陸橋年久失修,於發生二級地震後斷裂,致行人某乙摔落受傷。陸橋之管理機關辯稱,該陸橋雖有瑕疵,但由於經費短缺,故未整修,且其所以斷裂,係因地震造成。(12 分)
【102高考法律廉政】
- 解析
- 本題涉及國家賠償法人之責任與物之責任之要件,基本上只要對於國家賠償法之要件有一定之認識,就能順利作答。
- 難度
- ★★☆☆☆
- 誤區
-
- 必須注意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謂「執行職務」係採取客觀判斷,縱使實際上未於上班時間,然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及「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外觀,造成人民權利損害,即可成立國賠法第2條之國賠責任。
- 另外,經費短缺是否可以作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而主張不負國賠責任,應著重於此點探討。
- 參考資料
- 邱顯丞(葛律師)(2022),《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20-5、20-11。
- 正解
-
- 首先,應先論述國賠法第2條人之責任之要件。
- 接著,再就A警察休假日具備執行職務外觀行使公權力,可否成立國賠責任進行論述。
- 接著,應論述國賠法第3條物之責任之例外豁免事由。
- 再就本題陸橋之管理機關抗辯經費短缺,可否視為「不可抗力」而豁免國家賠償進行論述。
- 參考詳解
- (一)某甲得向A警察所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 按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項所謂「執行職務」,學說及實務係採客觀說,即有執行職務之外觀,縱使該公務員並非真正於上班期間,然自第三人之角度觀察,皆可認為該公務員係於執行職務,亦可該當本條執行職務之外觀。
- 經查,本題A警察為公務員,雖其係於假日休假期間穿著制服,配戴警槍,在郊區道路偽稱臨檢,然依上述客觀說,A實已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另A將甲欄停之偽裝臨檢行為,亦已行使A身為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得行使臨檢之公權力。A並對甲洗劫財物,為故意不法之該當刑法搶奪罪之行為,致甲之財產權受侵害。故該案例甲已該當上述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國賠之要件,而得向A警察所屬機關以書面請求國家賠償。
- (二)乙得向陸橋之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 按國賠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此處所謂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等權利受損,需要管理欠缺與人民權利受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克成立。如損害係出於天災等非人為得以障控之因素,則人民此時不得依國賠法第3條請求國家賠償。
- 經查,本題之陸橋屬於國賠法第3條之公共設施。而陸橋因年久失修,於發生二級地震後斷裂,致乙摔落受傷。則乙之摔落受傷與陸橋年久失修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成爭點。而該陸橋雖然係經過地震而斷裂,看似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然該陸橋係自始即因機關欠缺經費維護,本來就存有瑕疵,已經如題目中陸橋維護機關自陳該陸橋之斷裂應係因管理不當加上地震所共同造成。
- 是以,本題乙之摔落受傷,係可歸責於陸橋管理機關日常欠缺經費維護不當而有瑕疵,而該欠缺經費維護亦非上述所謂天災等人為不可控之不可抗力因素,不可謂陸橋之斷裂純係地震所致。故在此乙之受傷仍應認與該陸橋欠缺維護有相當因果關係,乙得向陸橋之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 (字數: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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