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一、某甲商號小本經營,因 COVID-19 疫情影響而難以支持,因此向 A 縣政府申請產業紓困補貼。但依相關法規規定,A 在准予補貼時,該補貼處分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處分之作成始告程序完備而合法。今 A 准甲之所請,補貼處分亦已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未料在處分書送達於甲生效後,卻遭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該處分其實不符合核定標準。準此,試問: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否撤銷原已作成之核定?(10 分)
(二)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原核定後,補貼處分本身的效力是否隨同核定之撤銷而當然消滅?抑或必須另為處理後,處分才會失效?(20 分)
【111關稅法務三等第一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多階段行政處分中,內部核定程序是否得援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加以撤銷,以及撤銷核定後,該處分是否會連帶被影響而失效而言。涉及處分行使撤銷權之討論,此部份為一般學理及實務上討論較少,整體作答難度較高。
- 難度
- ★★★★☆
- 誤區
-
- 須先釐清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性質是不是行政處分,該核定應只是作成補助處分中,為了使補助處分法定要件完備之機關內部行為,非行政處分,必須留意。
- 故而,如何定非單獨存在之行政處分,則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核定應不會直接影響以A縣政府名義作成已生效之補助處分的效力,需要就該核定之欠缺,是否為處分之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分別論述,才會高分。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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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顯丞(葛律師)(2022),《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7-98~7-99。
- 李建良,多階段行政處分論,元照,2022年6月。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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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敘明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概念,再就本題之核定與處分之關係作說明。
- 接著,再討論撤銷核定之容許性。
- 最後,再論述補助處分之原處分機關為A縣政府之情況下,單撤銷內部行為之核定,並不會當然使補助處分失效,須視欠缺核定是否有重大明顯瑕疵而定。如果該核定欠缺只是程序瑕疵之得撤效,則還是需要A縣政府或其上級機關行使撤銷權撤銷該補助處分,才能使補助處分被撤銷。
- 參考詳解
-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得撤銷原已作成之核定:
- 按行政處分如有違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得予以撤銷。此係基於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規定。
- 而學理及實務上所稱之多階段行政處分,係指一處分之作成,需要經過不同機關之先後決定方得作成。實務上認為,經歷多階段方得作成之行政處分,除非前階段機關之決定有對外副知人民而具備行政處分之要件而得認定為行政處分外,原則上前階段之決定或核定,僅係行政機關間之內部行為而已,並非行政處分,最後階段作成處分才係終局性之行政處分,最後階段作成之名義機關,才是原處分機關。
- 經查,本題依相關法規規定,A在准予補貼時,該補貼處分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處分之作成之程序始完備而合法。是以補貼處分,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定,A方得作成准予補貼之行政處分,為上述之多階段行政處分之類型。是以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定,尚非具有終局性之行政處分,而僅是使A作成之處分效力完備之行政內部行為,中央主管機關尚不得直接援引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之規定撤銷核定。惟依據依法行政之本旨,縱使是非具行政處分之內部行為,如果有權核定之機關認為違法不符合要件,此時仍應得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意旨加以撤銷。是以,在此應認中央主管機關仍應得撤銷原已作成之核定。
- (二)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原核定後,補貼處分尚未當然失效,須視該核定之欠缺是否已該當重大明顯瑕疵之程度。如補助處分欠缺核定違法而得撤銷,則必須由有權撤銷之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撤銷權,方得使補貼處分失其效力:
-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得予以撤銷。此係基於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規定,已如上述。然在多階段行政處分之關係中,前階段行為如有瑕疵,是否當然影響最後所作成之處分之效力,學說及實務上上無一定之見解。
- 然而,依據行政處分瑕疵之法理,當行政處分作成欠缺程序,並非一律該當行政程序法第111條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大部分情形為得撤銷,此係出於尊重行政機關公權力行為穩定性之自我確信而設。是以,應認為在多階段行政處分中,前階段之機關若撤銷該內部法定行為,則後階段最後作成之處分效力,雖因此而有程序瑕疵,然除重大明顯瑕疵外,應不至於使已作成處分馬上失效,以為護法安定性與人民之信賴保護。
- 綜上,如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原核定之內部行為後,補貼處分本身的效力並不會隨同核定之撤銷而當然消滅。須視該核定之欠缺是否已該當重大明顯瑕疵之程度。如果僅係程序瑕疵而得撤銷,則必須另外由A縣政府或其上級機關行使撤銷權撤銷該補助處分,才能使補助處分被撤銷而失效。
- (字數: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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