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前衛生福利部承辦疫苗採購業務之科長乙,任職期間為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乙退休後,於110年1月1日擔任丙生技製藥公司顧問一職。經查,丙生技製藥公司係於107年1月1日得標衛生福利部肺炎疫苗採購案,且經為福部政風室調查後發現,乙曾於擔任採購案件之承辦人時,於驗收程序中放水,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欲將之移送懲戒。請問乙任職丙生技製藥公司顧問一職是否違法?
【自創題】
- 解析
- 本題結合時事,並且應留意公務員法也會考到公務員重要法規,尤其是公務員服務法中之兼職禁止、旋轉門條款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保障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在此剛好可檢視讀者對於重要公務員法條文之運用,以免考試時被突襲。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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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注意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旋轉門條款之規定,為前5後3,也就是離職前5年內有業務往來之廠商,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特定職位。
- 就時間之計算,必須要清楚離職之時點,以及擔任何種職位。如非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則無違反該條之規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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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顯丞(葛律師)(2022),《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17-10~17-11。
- 109年普考法律廉政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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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敘明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旋轉門條款之概念與適用情形。
- 接著,再論就該題乙之離職時點前5年與就任之時點,檢驗有無該當該條期間之規定。
- 最後,得出乙於110年1月1日擔任丙生技製藥公司顧問一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之規定。
- 參考詳解
- 乙任職丙生技製藥公司顧問一職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之規定
(一)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4-1條之立法目的與規範- 服務法第14條之1又被稱作「旋轉門條款」,該條立法目的係為了避免公務員離職後私相授受,致有生不正利益往來而損害行政體系之公正運作,故限制離職之公務員3年內不得擔任與該任公職離職前5年內有業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而該條其中所稱「營利事業」之認定標準為:「以公司法第1條、商業登記法第2條(現為第3條)及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為範圍,亦即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無論公、私營或公私合營均包括之,其組織型態不以公司為限,凡獨資、合夥或以其他方式組成之事業皆屬之。」
- 另服務法第22-1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旋轉門條款,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二)經查,本題乙係於109年12月31日離職,則往前五年間其擔任承辦疫苗採購業務之科長,而於離職前五年內即107年1月1日有與丙公司曾有採購案之業務往來。則其離職後,復於110年1月1日擔任丙生技製藥公司顧問一職,為離職後3年內任職與離職前5年內有業務往來營利法人之顧問,已違反上述服務法第14-1條旋轉門條款之規定而違法。
- (字數: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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