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二、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之規定,漁業人有將申購之優惠漁船油用於從事非漁業行為者,應繳回該違規航次漁業動力用油量之優惠油價補貼款。據此,某甲的漁船受有行政機關給付之優惠油價補貼款,嗣後被查獲從事非漁業行為,行政機關以「函文通知」某甲依法應繳回補貼款。上述行政機關「函文通知」之性質為何?又決定其性質對於向某甲請求繳回補貼款之途徑有何差別?(25分)
【110行政執行官-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第二題】
- 解析
- 本題考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爭訟方式,題目之事實及爭點,基本上係完全取材自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此再度顯示了縱使時序已經到110年,決議制度已經走入歷史將近一年,過往作成之決議因為富有爭議性及學術討論之實益,故仍然是熱門之出題來源。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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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之事實與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行政機關因行政處分撤銷、廢止導致行政處分溯及失效,因而機關得直接作成行政處分命相對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不同,切勿被誤導。
- 是以,並非所有之公法上不當得利,機關都可以作成處分命相對人返還之,除非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要件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始可。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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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點‧高上申論寫作班講義》第一回,葛律編撰,頁46。
- 邱顯丞(葛律師)(2020),《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7-104~7-105。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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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應先就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意義作說明,接著應介紹反面理論,以作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手段之理論基礎。
- 接著,應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內容,並臚列兩說之討論。
- 最後,定性該通知函為觀念通知,並且機關僅能透過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方式請求之。
- 參考詳解
- (一)上述行政機關「函文通知」之性質為「觀念通知」:
- 按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效性之單方行為。從而一行政行為如不具法效性,就是事實行為。而事實行為中對於人民權利無增無減者,即為觀念通知,亦非行政處分。
- 經查,就上述因某甲違反漁業補貼款之請領規定,而遭行政機關以「函文通知」某甲依法應繳回補貼款,該性質是否能以行政處分返還,最高行政法院106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下述討論:
(1)行政處分說
本說基於德國反面理論之見解,行政機關以處分之形式授予處分相對人利益,則當處分違法或有廢止之事由,致相對人無法律上原因持有該利益時,原處分機關反面亦得比照給予利益之模式,作成處分命相對人返還該公法上不當得利。是以,當行政機關先前對甲作成補貼之決定係為行政處分,則日後如發現甲違反領取補貼款之規定,則得直接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故該通知函文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2)觀念通知說
本說認為,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項第7款,係規定漁業人有將申購之優惠漁船油用於從事非漁業行為者,應繳回該違規航次漁業動力用油量之優惠油價補貼款,而非賦予被告得以行政處分命漁業人繳回優惠油價補貼款之法律基礎。因上述標準另有規定違反者得撤銷漁業執照等處分作處理,故上述規定不過係重申漁業人應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意旨,並不得解為主管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漁業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故該函文僅為觀念通知。本決議採此說。 - 管見認為,上述兩說皆有理,不過自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之要件分析,行政機關得直接以行政處分命相對人返還之要件為「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或法律另有規定時,行政機關方得直接以行政處分命返還。然而,本題甲所受領之漁業補貼處分,從題目無法看出行政機關有撤銷補貼處分之行為;另外,從本題亦無法看出法律有特別規定,行政機關得直接作成處分命返還已受領之漁業補貼款之不當得利。故在此認為宜採乙說為當,即該機關「函文通知」之性質僅為觀念通知。
- (二)機關決定函文之性質,對於向某甲請求繳回補貼款之途徑有下述差別:
- 按延續上述兩說之討論,若該決定之函文為行政處分,則行政機關即得於甲逾期不依照函文內容履行返還之義務時,逕行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方式執行之,而不續題行政爭訟待爭訟程序確定後方能執行。
- 另如該決定僅為觀念通知,則行政機關此時要向甲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由於觀念通知無執行力,故機關僅能向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判決勝訴確定後,再依行政訴訟法第304條以下執行之規定,聲請法院對甲強制執行。
- (字數: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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