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一、A係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因收受廠商的賄賂,向甲直轄市政府祕書處承辦人員B施壓違法驗收該廠商的承包工程。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10分)
(二)B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給予B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分)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3項:「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110地特三等法制第一題】
- 解析
- 本題雖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對於直轄市副市長定位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一定之了解,才能順利解題。如果副市長之定位錯誤,那麼第一小題就會答錯方向。另外,本題也考到了非常經典的人事行政行為之救濟問題,基本上自釋字第785號解釋作成後,人事行政行為之救濟,就一直是考試熱門,應予注意。
- 難度
- ★★★★☆
- 誤區
-
- 本題第一小題之爭點係直轄市副市長究竟否為學理上之「政務官」或者「事務官」,進而認定其是否為「公務人員」,而有無考績法之適用。本小題如果認定錯誤副市長為一般常業文官,而非政務官或政務人員的話,答案會全部錯誤,應注意參考法條。
- 另外,須注意最新之實務對於記大過性質之見解。以往記大過會被認定是「管理措施」而非「人事行政處分」,故應提起申訴、再申訴救濟;然晚近實務見解表示,記大過之性質應為人事行政處分,故應提起復審救濟。在此讀者應注意最新之實務見解,不要用過去之實務見解作答。
- 參考資料
-
- 《高點‧高上申論寫作班講義》第四回,葛律編撰,頁1-5。
- 《高點‧高上狂作題班講義》第二回,葛律編撰,頁14-15。
- 邱顯丞(葛律師)(2020),《行政法(概要)》,高點文化,頁17-22~17-25。
- 正解
-
- 第一小題,應先論述直轄市副市長在法制上應為「政務人員」,從而應無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
- 第二小題,應先論述公務人員保障法及釋字第785號解釋之內容,接著再就記一大過之性質加以定性為「行政處分」,從而應依保障法第25條及72條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 參考詳解
- (一)甲市政府不得將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為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 按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6款規定,該法所謂去職,係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是以對於地方制度法所任用之人員為去職,並不包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合先敘明。
- 復按公務人員考績法雖然對於該法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範圍加以規定,然依實務見解,該法並不包括政務人員在內。蓋考績係對於公務人員之平時工作表現進行考核,而政務人員或政務官之身分性質本與於機關編制內依法任用之事務官不同。政務人員或政務官性質上主要係承擔施政之政治責任,況有些政務人員或政務官並無上及長官,故其應非納入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公務人員範疇,而宜另外立法規範政務人員或政務官之考績。
- 經查,本題之副市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之規定,副市長係市長直接任用,且於市長去職時一同去職。顯與一般事務官之公務人員具有依法考試任用與身分保障之性質不同,應認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為一政務人員或政務官,而非公務人員。是以,甲市政府應不得對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對A為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 (二)B不服一次記一大過之懲處,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按憲法第18條對於服公職權之制度性保障,當服務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如有不服,該公務人員得依行為之性質分別提起復審或申訴、再申訴。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作成正式告別長期支配公務員已久之特別權力關係後,公務人員如對於非行政處分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經申訴、再申訴不服,亦得續行提起相應類型之行政訴訟,合先敘明。
- 經查,甲市政府對於B記一次一大過,性質上屬於行政懲處,對於B而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之規定,由於平時考核懲處係評擬年終之重要依據,該條後段亦規定,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是以,勘認對B記一大過,將會使B年終考績不得列甲等,而乙等年終考績係比甲等年終考績少0.5個月俸給獎金外,亦可能對B造成無法生下一職等之影響。應認為一次記一大過之考績懲處係對甲之服公職權造成侵害,而為人事行政處分。
- 綜上,B不服甲市政府對其所為之一次記一大過懲處之人事行政處分,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撤銷復審;若對於復審決定不服,則應續行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 (字數:1,955)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