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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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理男甲欲改變性別成為女性,向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戶政機關收件後,以內政部曾有令示,欲變更性別者應先行提出變性手術證明,始得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為由,認甲所備文件不齊,函知甲補正已摘除性器官之證明文件。試問:此通知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甲若不服,應如何提起法律救濟?(25分)
【110委任升薦任升官等考試第二題】
- 解析
- 本題涉及行政處分要件之區辨與程序行為之救濟。基本上只要懂得實務上判斷行政處分是採「實質判斷」,並不拘泥於形式、用語及是否有後續行為即可。另外,對於程序行為之救濟,亦必須了解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原則與例外。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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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不可以被甲申請登記之登記字樣所誤導。因為本題戶政機關跟本還沒為登記與否之決定,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
- 切勿以為非行政處分之要求補正行為即為觀念通知而不得救濟。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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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點‧高上申論寫作班講義》第一回,高點‧高上,葛律編撰,頁36。
- 《高點‧高上狂作題班講義》第一回,高點‧高上,葛律編撰,頁15-16。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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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應先引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對於行政處分採實質認定之見解。
- 接著,應函攝該補正通知書之性質,因戶政事務所尚未作成終局決定,故本件仍於程序中,且該通知書尚未對甲有法之拘束效力,故該通知書為觀念通知之程序行為。
- 第二小題,應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說明程序行為救濟之原則與例外。再就本案情形論述甲僅得附隨最終登記與否之決定提起救濟時一併聲明不服。
- 參考詳解
- (一)本題戶政事務所通知函之性質為觀念通知之程序行為:
-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所謂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行政機關無論以何種名義對人民所為之書面是否為行政處分,不以形式上之名義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為判斷,而應係就上述法律有關行政處分之要件做實質判斷。
- 經查,本題戶政事務所因甲申請變性手術尚欠缺部分要件,故函知甲須提供變性手術之資料予戶政事務所,以利其作成登記與否之決定,該函尚未對甲發生法律上之拘束效力,不符行政處分之要件,僅為觀念通知。而該案件戶政事務所尚未作成終局決定,尚在程序中,故亦為一種程序行為。
- 綜上,該函之性質為觀念通知之程序行為,非行政處分。
- (二)甲若不服該通知函,應僅得對最終登記與否之決定提起救濟時一併聲明不服:
- 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以,原則上並不能單獨對程序行為單獨提起救濟,例外有特別規定時方得單獨提起救濟。
- 經查,本題通知函之性質為程序行為,已如前述。而戶政機關於程序中命甲補正手術證明等相關文件,並不能強制執行,法律亦無特別規定救濟程序。故依上述規定,甲對該函不服,尚不能單獨提起行政救濟,僅得對於最終戶政機關對於登記變性與否之決定提起行政救濟時,一併聲明不服。
- (字數: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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