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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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 公司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須與外國公司合作開發新產品為由,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並向財政部申請准予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5%。A 公司於新產品開發完成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於公告期間,經專利所有人以該項產品侵害其專利為由提出異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經濟部如擬撤銷上開專案認定,有無期限限制?經濟部如撤銷專案認定,A 公司得否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其專案認定?A 公司之可能救濟為何?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之效力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103高考法制(節錄)】
- 解析
- 本題涉及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處分行使撤銷權之期間、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處分之定性及救濟與公法上不當得利追繳之問題。是個有關行政處分之定性與救濟之綜合題型,很適合用來測驗考生對於行政處分之掌握程度,雖然會運用到行政處分效力理論與法條運用之交錯。另外,也涉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內容。然而,如果各位於正班上課時有充分掌握上述重要條文與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之重要概念,相信下述三小題之問題都能迎刃而解。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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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必須清楚認識本題「准予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一授益處分,並且行政機關係對該處分為「撤銷」。如此,才能夠引用正確的撤銷權行使期間的條文。畢竟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主觀起算」;而處分之廢止,係「客觀起算」,應予區分。
- 接著,對於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必須有清楚的認識。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係處分對於他機關有拘束力,本題原處分機關經濟部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雖然具有上下隸屬關係,但實為不同機關。故經濟部智財局所做成之不予專利審定之處分,對於上級機關經濟部,仍具有構成要件效力,不可被誤導。
- 另須注意,撤銷之行為,亦為一行政處分,是以對該撤銷之處分亦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之,使原處分「復活」。
- 接著,必須敘明處分撤銷後之效力,為溯及失效,所以之後可能會產生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在此不得遺漏,不然最後一個問號就無從回答。
- 參考資料
- 葛律師,《行政法(概要)》,頁7-98~99;頁7-101、93關稅法務第3題。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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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先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敘明處分撤銷權行使之期間係從行政機關「確實知悉」有撤銷事由時起算。
- 第二小題個問號,即須敘明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之概念後,再釐清經濟部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係屬不同機關,且行政處分沒有經爭訟而確定,亦具有存續力,同時對他機關亦有構成要件效力,此時經濟部必須受拘束。
- 第三小題,須注意對於撤銷行政處分,亦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使原處分「復活」。
- 第四小題,如原核准抵減稅款之處分被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之規定,原則上該處分即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而A因該違法處分而少繳納之15%稅費,即成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財政部此時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之規定,對A追繳該少繳納之稅捐。
- 參考詳解
- (一)經濟部欲撤銷該該專案認定處分,有2年撤銷之期間限制:
- 按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行使期間,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份第2次庭長法規聯席會議決議亦針對本條主觀起算之期間加以闡釋,認為本條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係指行政機關「確實知悉」處分有違法得撤銷之原因時起算2年之撤銷權行使期間。本條係為顧及行政處分之法安定性而設。
- 經查,本題A申請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而經濟部如予以專案認定,其將會對A產生其所生產之產品符合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從而得符合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要件,係對於A之減稅請求權的公法上權利義務產生形成效力。是以,經濟部之專案認定為對A之授益處分,合先敘明。
- 然查,若A之新產品後續被經濟部智財局為不予專利之審定處分,則經濟部若欲以A之產品自始不符合「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而撤銷該違法之專案認定,則係對於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經濟部撤銷權行使期間,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是以,依上述實務見解,經濟部應自其確實知悉A之產品被智慧財產局不予專利審定,從而不符合「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之時起算2年,為經濟部得行使撤銷該專案認定處分之期間。
- (二)A公司不得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其專案認定:
- 按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行政處分在未經廢棄等原因失效之前,其所產生之法律效果或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對於原處分機關以外之國家機關亦有拘束之效力。其他國家機關於作成與該行政處分相關之決定時,須將該處分作為一前提之構成要件。。
- 經查,本題既然該經濟部智財局所作成之不予專利審定之處分既然未因A提起行政救濟而失其效力,則依上述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經濟部在認定A是否該當「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之情形而以之作為審酌是否做成專案認定處分之要件,即應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作成之不予專利審定之處分所拘束。
- 是以,雖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雖然為經濟部之下轄機關,然本質上兩者於行政組織法上本屬於不同之行政機關。是以,依構成要件效力理論,在該不予審定處分還未因廢棄等原因失效之前,該不予審定專利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對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經濟部亦有拘束之效力。是以,A不得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其專案認定。
- (三)A應循序提起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請求撤銷經濟部所作成之撤銷專案認定之處分:
- 按行政機關所作成對於處分之撤銷行為,其行為性質亦屬於一行政處分。若對於該撤銷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則撤銷成功後,被撤銷之原處分效力即告恢復。
- 經查,本題經濟部對於A之專案認定處分係認定A所為之研究開發具有創新性質,從而可向財政部申請抵減營業稅,為授益處分。今該處分經濟部作成處分撤銷,則A此時即喪失得向財政部主張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權利。是以,A此時應可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撤銷處分,以使原專案認定處分之效力得以回復。此時A才可依該專案認定處分之內容向財政部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 (四)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之效力即失其法律上依據,財政部得撤銷該核准而向A追繳已扣減之15%所得稅:
- 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本條又採德國之「反面理論」,行政機關如撤銷處分,則亦得做成處分命當事人返還該公法上不當得利。
- 經查,本題財政部既已核准A抵減當年度營業稅15%,則如經濟部撤銷對A之專案認定,則A若已抵減所得稅,則該原抵減之稅額已失其法律上依據,A未繳該15%稅費而成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財政部得據以撤銷原核准抵減之處分,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規定,向A追繳該應繳未繳之15%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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