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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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基於某河川防汛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報經內政部核准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以實施堤防興建工程,並於徵收案公告期滿後,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各 50 萬元補償費。請問:
(一)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反對提供土地作為堤防興建工程之用,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 分)
(二)乙為另一土地所有權人,認為 50 萬元補償費過低,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 分)
(三)於甲提起之訴訟中,堤防興建工程已完成,行政法院如認定徵收案違法,但認為堤防工程有公益上之需要,得為如何之判決?(5 分)
【108高考法律廉政第二題】
- 解析
- 本題係靈活以實例題考出行政法非常常測驗學生的題目,即救濟類型之選擇,也考出了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大字第1號裁定之內容,在此也顯示了大法庭裁定於取代決議之功能後,於考試上也跟決議之地位一樣重要,必須加以熟悉。另外,第三小題考出情況判決之判決類型,也較少見。而藉由本題也可以讓我們知道,考試上學習行政爭訟法之重點,在於「訴訟(願)類型」、「如何判決(訴願決定)」與「暫時權利保護」。這三個主軸內容熟悉了,就足以應付大部分高普考行政爭訟法的申論實例題。而熟悉這三個主軸內容當然是最主要的要務,熟悉之後也請考生務必就其他訴願及訴訟法之程序條文作學習,於此才能夠應付大部分之選擇題,因選擇題有時會拿較為細瑣的條文考各位。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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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例題之作答,一定要特別注意「人(行政機關)」與「事(行為)」,如果有考時效,那就需再注意「時(時間軸)」。這個是行政法作答實例題抓題目重點之黃金三角。如果能夠在逐次練習中活用這三個概念,考試必定堅無不催,更不會被冗長的試題一波帶走。
- 而本題重點的人是「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皆為行政機關,故其作成行政處分等公權力行為之機率頗高。第二,事情的重點就是水利署是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用以興建堤防。則應該思考的是,這個核准徵收的性質究竟是甚麼?這個思考涉及第一小題。另外,第二小題涉及的是,行政機關主動發給補償費,被徵收人不用自己去申請,則被徵收人在接獲處分機關補償之處分後不服,得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更高額之補償金?在此可否因為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法律文字即「人民申請」之要件,而駁回或者認為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這裡會是個思考的盲點,而最高行109年大字第1號裁定,已將這個爭議做解決。
- 參考資料
- 《行政法概要》,葛律師,頁19-16。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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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定性該徵收行為之性質為徵收處分後,就土地所有人欲排除徵收處分之效力之請求加以涵攝,進而得出撤銷訴訟之結論。
- 接著,對於乙之請求做涵攝,務必對於補償行為加以定性為「補償處分」這樣之後的救濟途徑才會正確地對應。又在探討是否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須帶入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有關徵收補償處分是否合乎行政訴訟法駁回處分訴訟要件之討論。
- 最後,必須探討行政訴訟法第198條有關「情況判決」之要件。而情況判決最重要的要件,即是「原處分違法」,但「撤銷有害公益」。在涵攝上務必緊扣上述兩要件進行論述,進而得出行政法院得依本條做情況判決,做成不為撤銷處分但機關須給予國家賠償之判決。
- 參考詳解
- (一)甲應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 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訴願決定仍不服,得續行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 經查,本題甲既為被徵收人,而其土地會因為內政部核准徵收之行為而造成其財產權受到國家剝奪而將其所有之土地取得作為公益目的之堤防之用,足認內政部之核准徵收係徵收之具體事件對外部之甲之財產權造成剝奪效力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故而,甲對於該侵害其財產權之徵收處分不服,應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拚命撤銷該徵收處分。
- (二)乙應提起課予駁回處分訴訟以為救濟:
- 按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 經查,本題乙對於經濟部水利署所主動核定並發給之徵收數額認為過低,則乙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即生爭議。亦即由於徵收補償處分不須被徵收人主動向機關申請,而係行政機關主動作成徵收處分,則此時被徵收人對該補償處分不服,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依法申請」之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第1號裁定即認為,國家既依法有補償義務,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有補償請求權,自不因主管機關主動作成補償處分,即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補償價額不服之情形,因欠缺「依法申請」之程序,而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管見認同上述見解,認為究其本質,乙係對徵收之「數額」不服,而徵收數額須經機關核定,方能增減。故本質上乙係對於徵收補償處分不服,其欲獲得更高之徵收補償額,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重新做成更高補償額之行政處分。
- (三)行政法院得做成情況判決,並應命機關補償甲之損失
- 按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此乃為顧及法安定性與公益不會因為判決一味追求合法性而遭受重大損害之調和規定,是為情況判決。
- 經查,本題甲原應對徵收處分提起撤銷訴訟,第1題已敘明。然於甲爭訟途中,該堤防既已完工,而該處分卻係違法。但此時如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該徵收處分,則該堤防之建築所依據之基礎即不存在,行政機關即負有回復原狀之拆除義務。而拆除整片堤防,如確實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則行政法院此時得不做成撤銷違法處分之判決,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之規定作成情況判決,即駁回甲所提起之訴訟,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另外,由於原徵收處分確屬違法侵害甲之財產權,但不撤銷之情形使堤防之存在對甲的侵害繼續,則此時國家自應對遭受公權力違法侵害之甲給予國家賠償。是已,行政法院做成情況判決後,依行政訴訟法第199條之規定,應依甲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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