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
二、A 市於民國 109 年 11 月發布新都市計畫。甲之土地因位於該計畫禁限建之區域而喪失建築之可能性。後甲將土地出賣給乙。在甲將所有權移轉於乙前,買受人乙對上述限制不服,乃依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法院宣告上開都市計畫之限制規定無效,請問其訴訟類型是否正確,買受人乙是否具備訴訟權能?(25 分)
【109地特法制第二題】
- 解析
- 本題係考出最新的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修法內容。通常在考科中重要的法律修正後,就會變成當年度或隔年度之重要考點。而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必須熟悉的條文,就是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因為該條乃關乎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要件,與一般的訴訟要件略有不同,這也是本題所要測驗考生的。
- 難度
- ★★★★☆
- 誤區
-
- 須知道行政訴訟法最新修正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與一般的訴訟類型不同,因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即包括對於一切都市計畫之審查,無論該都市計畫之類型為何。甚至連具備法規命令性質之都市計畫,也可以直接依本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故新修正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亦具備「客觀訴訟」之性質,從而一些新修正之規定是專屬於該訴訟類型才可以適用的,在此容易誤會,要詳加注意。
- 另外,都市計畫並不一定要對權利產生影響或侵害後才得提起,因為都市計畫對於權利侵害的範圍及影響甚大,故本次修法依大法官解釋之見解明定「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者,亦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與一般的行政訴訟之權利侵害的要件不同。在此為誤區,要詳加注意。
- 相關試題
- 106智慧財產行政。
- 正解
-
- 首先應先引述釋字第742號解釋之修法背景及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之要件。
- 接著,即應就本題乙之情形是否符合上開提起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要件,最後再加以確認其符合訴訟當事人適格即可。
- 參考詳解
- 乙所提起之訴訟類型正確,買受人乙亦具備訴訟權能,試述如下:
- (一)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要件
-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認為,都市計畫之訂定,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此乃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避免人民因都市計畫之發布而無法即時體起行政救濟而構成無法挽權之權利侵害而設。
- 而中華民國(下同)109年7月1號正式修正生效之行政訴訟法,即於第9章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其具有「客觀訴訟」之功能。而行政簌簌法第237-18條第1項即規定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要件:
(1)主體為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
(2)標的為109年7月1日後發布之都市計畫。
(3)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4)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內提起訴訟。 - 本題,乙現雖非該地之所有人,僅係買受人,然甲欲出賣的土地因位於該計畫禁限建之區域而喪失建築之可能性。此即該當了上述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都市計畫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訴之要件。又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因具備客觀訴訟之性質,故不如一般相對人訴訟般要求必須是處分相對人方得提起行政訴訟。綜上,乙現雖非土地所有權人,然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第1項僅規定「人民」,故乙在此亦符合該條項人民訴訟主體之要件。故在此乙有訴權,且其所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之訴訟類型為正確。
- (字數:623)
想瞭解高上公職課程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請填妥下列資料或加入LINE生活圈,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