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寫論正單元
-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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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行政處分得予以廢止?又那些情況下,廢止行政處分,將會發生信賴保護的問題,請舉例說明之。
【103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 解析
- 本題涉及處分之廢止與信賴保護之衝突,是個非常簡單的題目。惟在法理論述上亦必須提及,否則單引條文不做說明,是無法獲取高分的。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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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必須說明行政處分之廢棄與信賴保護衝突之問題意識,就信賴保護與依法行政之衝突點必須提出。
- 接著務必要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規定,但注意並不是所有依本條之廢止皆有信賴保護的問題,這是最容易錯誤的地方,在選擇題之作答上亦同。
- 最後必須按照題目所問,必須「舉例說明」,不能忘記。有些考生就是法條寫得太開心,常會導致忽略題目要考生去作答的內容,在此必須注意。
- 相關試題
- 102年高考三級、101年高考三級。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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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應將行政處分之廢棄與信賴保護衝突之問題意識點出。
- 接著,應就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及第5款之規定說明為何會有信賴保護的問題產生。
- 最後,第三小題記得舉例說明。
- 參考詳解
- (一)得廢止行政處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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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廢止,係對於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棄,在利益衡量上,即須將人民信賴行政處分效力所生之信賴保護為優先,而依法行政之考量即退居第二位。亦即,欲對於合法無瑕疵之行政處分為廢止,必須例外情形,方得為之。
- 而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即規定,在該條文列舉之情形下,行政機關方得將合法之行政處分予以廢止:
(1) 法規准許廢止者。
(2)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3)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4)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5)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二)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將發生信賴保護之問題,試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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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廢止,包括「廢止合法之負擔處分」與「廢止合法授予利益之處分」兩種。而在負擔處分之情形,因該處分本來係行政機關多課予人民行政法上義務,故嗣後如行政機關欲主動廢止,則人民樂見行政機關將之廢止,此時並不生對該負擔處分信賴保護之問題。
- 而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則行政機關授予利益之情形會因行政機關廢止而無法繼續享受利益,則此時將生信賴保護之問題。惟在上述第123條之情形下,僅有部分情況將發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1) 如人民對行政處分之廢止可以預見,如123條第1款法規准許廢止,及第2款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此時因人民得預見廢止之後果,則此時並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另外,如可歸責於相對人而遭行政機關廢止行政處分者,則亦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如上述第3款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2) 是以,僅有於行政機關基於「公益原則」,即如有生上述第123條第4、5款之事由,行政機關不得不基於公益之維護,將合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廢止者,如人民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此時人民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行政機關補償其信賴利益之損失。
- (三)廢止行政處分所生信賴保護問題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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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所述,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及第5款之情形下,行政機關有補償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所受之損失之問題。如行政機關發給人民A學校之建築執照,A信賴該合法建照而動工建築,並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之情形。今行政機關復因疫情禁止群聚,學校已無建築必要之原因,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廢止建照處分,致使A已投入建築之權利受損。則此時在A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信賴保護之要件下,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行政機關補償其信賴利益之損失。
- (字數: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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