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目
- 利益團體影響政治或政策的方式有哪些?試舉出至少5種,並說明每一方式切入政治或政策面的做法。(109地特三等)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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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應試的學員應該非常熟悉,屬於基本的考古題。97年高考三級、102年普考、102年退轉三等都出過同樣的考題,但在地方特考中卻是第一次出題,這符合我們在基礎課程中所強調的,國考六個考科的政治學彼此間具有「連動性」的關係!這一題答案相對單純,但因為題目特別要求「每一方式切入政治或政策面的做法」,在下筆時宜多著墨。因為是基礎考古題,預計高點學員的得分應該在20-23分之間,一般程度的考生,應該也能拿下18分左右。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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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屬於基礎考古題,但卻有「時間和篇幅」的陷阱。由於題目並不難,絕大多數考生都能寫出點東西,但越簡單的試題,容易越寫越多,最後佔去太多的時間和篇幅,壓縮其他試題的答題時間和版面,最終拉低了整體分數,這要謹記在心。
- 「寫滿」兩面是基本要求,但要「寫好」兩面更是重點。中文的流暢表達、正確的使用標點符號以及乾淨整齊的版面,應該是本題給分差異的重點之一。
- 倘要舉例,宜注意是否貼切,避開具有爭議性的案例,要熟記我們在課堂上強調的舉例原則:舉現在,不如舉過去;舉國內不如舉國外。
- 相關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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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0年,頁11-8~11-10。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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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題目不難,在破題時要增加「知識點」才有機會拿下更高分數。因此,把利益團體帶入壓力團體形成壓力政治,就是其中一種有機會增加得分的破題方式。
- 正文的部分宜分點介紹,可以保持版面的簡潔。
- 結語的部分也是拉開與同程度考生分數的關鍵,例如延伸不同團體對於政策影響力的差異,就是增加得分的新知識點。
- 參考詳解
- 利益團體在英國政治學界也稱為「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這是因為在民主國家中,利益團體促成其成員利益的手段,主要為向政府施壓。利益團體高度影響政策制定的政治形態,稱為「團體政治」(group politics)、「利益政治」或是「壓力政治」(pressure politics)。利益團體為了影響政府政策,可以採取很多種方式,而當利益團體能與政府部門建立起一種穩定且雙方都樂於接受的關係時,這就是政治學者拉帕隆巴拉(Joseph LaPalombara, 1925-)所說的「結構性聯繫管道」(structured access)。以下即進一步說明利益團體影響政策的主要方式與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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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遊說(lobbying)。利益團體代表與政府重要決策人士進行接觸,藉由這些管道對有關部門表達其意見與訴求,以便影響政府的作為,此種活動方式謂之「遊說」,是利益團體最常見的主要活動方式。遊說的接觸途徑可能是非正式的形態,例如透過電話、電郵、傳真、書信,甚至在餐敘中表明所屬團體的立場等,這種積極動員選民寫信或打電話,給其選區國會議員以影響立法的方式稱之為「草根式壓力」(grass-root pressure);此外,也有正式的途徑,例如出席國會的聽證會、出席法庭,或者向行政機關提出政策技術報告等。大體而言,利益團體的遊說者(lobbyist)的功能,主要在於提供專業資訊與統計資料給政府當局參酌,而非一般民眾所認知的「權」與「錢」的交換。例如在美國,利益團體、國會委員會以及行政官僚,往往在決策的過程中具備豐富的資訊,而形成「鐵三角」(iron triangle)即是。
- (2)助選。利益團體動員組織成員助選,以影響候選人或政黨,最直接、有效的助選方法就是捐款(donate),許多利益團體會在選舉期間,同時捐款給不同的政黨和候選人,以確保其後政策溝通管道的暢通,有的則會動員所屬成員投票支持,或為其義務宣傳,而有些利益團體還會安置其成員在政黨的各級委員會中,甚至成為黨代表,進一步發揮力量。
- 然而,利用政治捐獻來介入選舉,往往引起極大的爭議,因此為了規範利益團體的政治捐獻,許多國家都訂有相關的規定。例如,美國1970年代制訂《聯邦選舉競選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其中即准許工會和公司成立分離基金(separate segregated fund)來從事政治活動,而此分離基金的統籌管理機構即稱之為「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PACs),即使明文如此,仍不能阻止美國政治運作越趨金權政治的批評,尤其各利益團體還利用選舉經費規範的漏洞,以「軟錢」(soft money)來取代「硬錢」(hard money),更使得原有的規範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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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意造勢活動(public opinion campaigns),影響公眾輿論。這些活動包括和平的請願、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或激烈地示威、抗議等。採取這些方式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這些利益團體無法接近決策核心;另一則是透過這些大型造勢活動,藉由媒體的力量來吸引民眾的注意,以影響公眾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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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訴訟。採取司法途徑的原因,主要在於法官係屬終生職,立場較超然、中立,得以公平裁定紛爭,尤其法院本身擁有司法審查權,得以審查法律或命令是否合憲,而直接拒絕適用。通常利益團體透過兩種訴諸司法的途徑來達成其目標,第一種方式是透過直接的訴訟,以其代表團體的名義提出訴訟(一般稱為「集體訴訟」class action),例如美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NAACP),在爭取有色人種的民權過程中,即成功採用此一策略來影響政府政策,對抗種族隔離政策;另一種方式則是,由利益團體以「法庭之友」(friend of the court,或稱「法庭特別顧問」amicus curia)的名義,向法院提出正式聲明文件,用以支援那些與利益團體享有共同目標的個人訴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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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合法的暴力抗爭。當利益團體對傳統的政治溝通管道失去信心時,這時就可能訴諸於非慣常性政治參與,例如暴力抗爭、暴動、綁架,甚至暗殺、自殺攻擊等,這種激烈的方式,經常為一些弱勢或追求的目標難為社會認同的團體所採用。激烈抗爭的目的,不僅在促使政府官員、民意代表或社會大眾注意團體成員的訴求,而且也是一種實力展現,或以行動讓社會改變對團體成員的偏見或誤解。但一個團體常常採取抗爭手段,除非能使大眾了解或同情其處境,否則容易喪失社會對其的信任與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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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每個利益團體影響政府的能力並不相同,這種差異可能來自於兩方面:首先,每個利益團體接近政府的「機會」有所不同;其次,每個利益團體的「力量」並不均等。一般而言,影響利益團體力量差異的主要因素有制裁的能力、正當性高低、成員數量或密度、資源的多寡、成員的團結性與團體成員的社經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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