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目
-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時,將憲法第55條所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修改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民國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請問此修改對我國憲政體制的類型有何重要意義?對我國總統、行政院長與立法院三方的互動產生甚麼影響?(109地特三等)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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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既有考題的變化,類似的考題在95年身障三等、96年原民四等、97年原民四等、99年原民三等、101年高考三級、101年地特四等、102身障三等以及102身障三等都有出過題。但在地方特考中已經有八年未出過,頗有「溫故知新」的感覺。這一題測驗的是考生的「答題技巧」,如何緊貼題意做出有邏輯的陳述是得高分的關鍵。預估正確掌握答題技巧者可以獲得20分上下,如果只是單純表述半總統制的特徵,分數將只會在15分以下。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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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的考點在於,我國在1997年修憲前後,憲政體制歸屬的改變。因此,得分的關鍵在於論證的過程,絕不可以先提出我國在修憲後已變為法國第五共和的半總統制,這是倒果為因的錯誤答題。
- 行為主義政治學注重科學的研究方法,因此針對我國憲政體制的歸屬,並不是誰說了算,也就是不是引述哪一位權威學者的觀點就認定我國憲政體制的定位,而是必須提出檢測的標準。
- 三種主要的憲政體制類型都是德國政治社會學家M. Weber所稱的「理念型」(ideal type),切不可直接套用某一個特定的國家特徵,這並不符合政治科學的基本規範。
- 相關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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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0年,頁9-33~9-36。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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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題時,需要掌握題目中的關鍵詞,特別是「最上位」的關鍵詞。檢視整個題目,最上位的關鍵時即是「憲政體制」,因此可以此論述前言,以帶出其他兩個子題。
- 正文的部分,首先要提出三種主要憲政體制的制度特徵,再依題目所揭示的我國憲政改變點,檢視符合哪一項憲政體制;而第二子題三個機關間的互動關係,只是憲法本文的規定,略加整理帶入即可。
- 結語的部分,可以進一步比較我國憲政體制與法國第五共和的比較,以增加答題的深度。
- 參考詳解
- 憲政體制(也可稱為政府體制、政體)是國家的最高規範,是決定中央政府如何組成,政權如何轉移的制度性安排。當代民主國家中最常見的憲政體制,主要包括總統制、議會內閣制(內閣制)和半總統制(或稱「行政雙首長制」)。民國86年,我國進行第四次的修憲,將憲法第55條所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修改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民國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有關此次憲政體制修改的意義,與對我國總統、行政院長與立法院三方互動產生的影響,分別論述如下:
- (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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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包括總統制、議會內閣制與半總統制,彼此間最重要的差異之一即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關係,亦即行政權是否獨立產生,或者是由立法權衍生出行政權;以及行政權的存續是否會受到立法權支持與否的影響。在總統制下,採行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因此行政權由人民直選產生,而行政和立法權也不具有倒閣與解散的關係;在議會內閣制,人民普選產生立法權後,再由立法權衍生出行政權,而行政權的延續有賴於立法權的支持,但行政權也能解散國會;而在半總統制下,部分的行政權由人民直選產生,部分行政權的產生仰賴立法權的不反對,惟不同於總統制,半總統制具有解散國會與倒閣的機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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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包括總統制、議會內閣制與半總統制,彼此間最重要的差異之一即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關係,亦即行政權是否獨立產生,或者是由立法權衍生出行政權;以及行政權的存續是否會受到立法權支持與否的影響。在總統制下,採行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因此行政權由人民直選產生,而行政和立法權也不具有倒閣與解散的關係;在議會內閣制,人民普選產生立法權後,再由立法權衍生出行政權,而行政權的延續有賴於立法權的支持,但行政權也能解散國會;而在半總統制下,部分的行政權由人民直選產生,部分行政權的產生仰賴立法權的不反對,惟不同於總統制,半總統制具有解散國會與倒閣的機制設計。
- (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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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體制調整對我國總統、行政院長與立法院三方互動產生的影響,包括:
- 在總統與行政院長的關係上,過去總統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修憲後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為國家元首,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同時總統具憲法上可獨立行使的行政實權,包括:
(1)總統府下設有國家安全會議,可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2)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惟須於發布命令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3)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提名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等,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 在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上,行政院長必須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不得解散國會,但可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在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等,如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在總統與行政院長的關係上,過去總統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修憲後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為國家元首,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同時總統具憲法上可獨立行使的行政實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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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86年修憲後的憲政體制,雖類似於法國的第五共和體制,但在其它制度設計上,以及實務運作上仍有些不同。主要包括我國總統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我國總統不能主持行政院院會、我國總統原則上沒有將重要議案交付公民投票或複決的權力,以及我國總統選舉採取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而在實務運作上我國也沒有建立換軌(alternation)的機制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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