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目
- 何謂權力?試以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卡普蘭(Abraham Kaplan)及道爾(Robert Dahl)之界定來說明之。並請進一步闡釋「權力」、「權威」及「國家暴力」的區別及關連。 (109地特三等)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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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該是109年地特考試比較具有挑戰性的一題,原因有二:首先,對於權力的界定,並不是採取過去考試慣常的三個面向,而是拉進拉斯威爾和卡普蘭的觀點;其次,則是在權力的脈絡中討論「國家暴力」,而不是放在政治發展的脈絡。即使如此,本題有一半的題目是屬於舊題重出,權力的部分在101年調查國安三等和105年調查四等有類似考題,而權力和權威的區別在102年地特三等也出過。同時,這一題還有一個題意理解上的問題,在第一子題中,究竟是探討三位學者對權力的看法,還是兩組學者的觀點。由於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卡普蘭(Abraham Kaplan)共同出過一本著作探討權力,因此建議考生分成兩組來分析。由於本題較具變化性,對於死背或者輕忽基礎概念的考生不利,預估穩紮穩打的高點學員應該可以拿到20分左右,其他考生拿到10分以下應該也不意外。
- 難度
- ★★★★☆
-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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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實質上包含兩個子題,首句「何謂權力?」其實並非真的子題,部分心急的考生,一拿到試卷就下筆,很可能誤讀題意。正確的解讀是「試以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卡普蘭(Abraham Kaplan)及道爾(Robert Dahl)之界定來說明何謂權力?」。
- 既然題目要求針對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卡普蘭(Abraham Kaplan)及道爾(Robert Dahl)之權力界定回答,就不應該過度引入其他學者的見解,使得主題模糊。
- 題目中「權力」、「權威」及「國家暴力」的區別及關連,「區別」的意思是指應該在答題時先予以界定其內涵;而「關連」則是彼此間的相同、相異點。許多考生容易只寫到區別,而忽略了關連。
- 相關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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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0年,頁1-5、1-11、15-28~15-29。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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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學中有許多的概念都具有歧義性,權力即是其中之一。因此,破題時即應該從這個歧義性切入,帶出兩個子題。
- 正文答題可以針對題意分成兩點回答。首先,有關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卡普蘭(Abraham Kaplan)及道爾(Robert Dahl)對於權力的界定,可以分成三位學者的觀點分別加以論述,但由於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和卡普蘭(Abraham Kaplan)曾合著過相關著作,視為一組答題也符合題目要求;其次,「權力」、「權威」及「國家暴力」三個之間的區別關連,行文技巧上可以先討論兩個,再適時帶入第三個,避免三個同時討論反而不容易釐清。
- 結語的部分,可以針對題意進一步延伸,以拉開與同程度考生間的分數差距。
- 參考詳解
- 當代政治學將權力(power)視為政治研究的核心。政治學者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 1902-1978),在他1936年出版的著名著作《政治:誰得到什麼、何時得到、如何得到》(Politics: Who gets What, When and How, 1936)一書中即將「權力」帶進政治研究中,並認為「政治過程就是權力的形成、分配與運用」。然而,不同學者對於權力的界定並不相同,以下針對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卡普蘭(Abraham Kaplan)及道爾(Robert Dahl)之界定來說明,並進一步闡釋「權力」、「權威」及「國家暴力」的區別及關連。
- (一)不同的權力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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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學中,對於何謂「權力」,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做出不一樣的觀察與分析。古代中國政治典籍認為,權力就是「威之以力、誘之以利、劫之以勢、齊之以刑」,而當代政治學者拉斯威爾和卡普蘭在1950年合著的《權力與社會:一項政治研究的框架》一書中,認為權力是指「在決策過程中,G如果參與到影響H在價值K相關政策的決策過程中時,即代表G對H擁有關於價值K的權力」。拉斯威爾和卡普蘭認為,權力的定義是根據其相關性,而不是以一種簡單的屬性來界定,而權力具有「三位一體」(triadic)的關係,其行使必須在特定的範圍內,權力會對他人產生預期性的影響,其產生可能仰賴某種信念、忠誠以及利益,而權力本身不但是一種價值,也預示著特定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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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此,道爾則認為所謂權力指的是,能迫使別人去完成其不想做事情的能力(ability),換句話說,如果A能使B去做原本B不想做的事,就表示A對B擁有權力,屬於決策面向的權力觀點,其將權力視為「人與人間」的一種關係(relationship),是一種有意識的行動。政治權力的關係通常表現在與政府有關的政策決策過程上,其目的就是要影響決策內容。決策面向的觀點認為,權力的行使不單單只是行使強制力(force),學者鮑汀(Kenneth E. Boulding, 1910-1993)在其著作《權力的三個面向》(Three Faces of Power, 1989)一書中,提出決策過程中權力運作的三種方式,包括:(1)使用強制力或恐嚇(即棍棒);(2)使用互蒙其利的交換(即交易);與(3)訴諸義務、承諾與忠誠(即情感)。
- (二)權力、權威和國家暴力的區別及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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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權力是指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ability),權威則是發揮此影響力的權利(right),而國家暴力的行使往往基於權威而出於權力。因此,權力、權威和國家暴力三者間,彼此雖有區分,但也是有相關聯的。在政治體系中,權力往往與強制力(force)或操縱力有關,而權威則是因占有某個職位所擁有的支配權力,是以某種被人們公認須遵守的義務為基礎。擁有政治權力,不代表即同時掌握權威,一個獨裁的政府,往往能透過對強制力的壟斷來施行統治,這時即使人民並未實際挺身反抗,也不代表此時的統治者具有統治的權威;相對而言,某些政治領袖可能握有權威,但也可能不願意將之轉化為政治權力,特別是在實行自由主義的國家當中,民選產生的領袖自然具有政治職務所帶來的政治權威,但或基於個別領袖的人格特質,或者時空環境的影響,這些政治領袖極可能相當保守地運用其所掌握的政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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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德國政治社會學者韋伯(Max Weber)則提出國家是合法暴力的擁有者。國家暴力屬於政治暴力的一種,但行使者則為國家。韋伯以為,所謂的權威是具有正當性的權力,而不同的國家型態有不同的權威基礎,包括傳統型權威、領袖魅力型權威和法理型權威;國家暴力的行使是國家權力的展現,但不一定具有權威上的正當性。例如一個當代民主國家可以合法的方式通過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規,但這種國家權力的行使,雖具有合法性卻可能不具有合理性,國家的權威將因此受疑,而此時國家暴力本身即不具有可為人民所接受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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